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樓主自己對照上面的開除要件,該員是否符合任何一項?
開除沒這麼容易的
那再看資遣要件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看起來第五條可以用,該員上班睡覺就可以是不適任了(除非他的工作是睡覺)
不要懷疑,就算像樓主遇到這種看起來很扯的,依法都不能開除。頂多用資遣的方式花錢讓他走
因為一個員工是經過公司層層關卡招聘進來的,篩選不掉這樣的怪人,公司肯定要負責的
好的是現在勞基法對資遣費的計算很有利公司,滿一年只要給半個月薪水就好。這樣的人我不信會待了好幾年才發作
可能上班還沒半年吧,算一算給個幾千塊資遣就打發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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