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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例一休是不是對餐飲業員工有利?


wuzenjar wrote:
這裡的休假日加班加倍發給僅適用於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不適用第36條「例假」。

勞動基準法「確實已規定」例假日不能加班。


有趣
因為沒有規定給薪方式,就能當成不能加班喔...
真是有趣啊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Q: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台76勞動字第六六六四號函)

有解釋給薪的方式啊~~~
這下呢?

--
不用謝我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我身邊朋友有兩個案例(操作員,南部最低薪資)~
一個是老闆把原本的"季節獎金"技術性拿掉,剛剛好還是最低薪資,所以總薪資...沒增加。
一個是老闆把原本的"津貼補給"揉合在一起,剛剛好也是最低薪資,所以總薪資...沒增加。
這些所謂的"津貼補給"或"獎金"並不在法規規範裡,所以,不須徵求員工同意!

beviswu wrote:
沒有員工同意,老闆是不可以片面減薪或變相減薪的,這是勞基法規定的

一例一休實施後,老闆們可能

1. 吞下去,假日加班多給加班費。短期支出擴增,但可能會影響近幾年的加薪計畫。

2. 偷偷調整薪資結構,維持總薪資支出不變。但這要祈禱不會有員工去通報勞檢。
清音俗世留 紛爭幾時休 誰能破名利 太虛任遨遊
樓主別想太多

台灣的老闆其他的都不行, 算薪水一級棒的!

不管政策怎麼改, 他一定有辦法不讓你多領一毛且照樣加班加到翻...
就50嵐的案件
我沒有聽他們唉,工作太操之類的話
如果改一改,薪水增加,他們快樂的嘞
全省連鎖了,可能會增加哦~
但也要看老闆的做法

最後
該不會又要漲飲料價格了吧!

JasonStock wrote:
樓主別想太多台灣的...(恕刪)

Ramsa wrote:
Q: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恕刪)


我想這應該就是關鍵字了吧!
"計件"

不過這樣東一段西一段的兜
真的可以明顯發現
其實各相關法令還有許多不完備之處

急著推兩例或一例一休真的是沒道理!
給大家一個明白的痛快不是很好嗎?

mmkider wrote:
我跟五十嵐的正職店...(恕刪)

老實說我還是真的不懂一例一休 因為今年突然放的那些假 之前我從來都沒放過(不知道在吵什麼

Ramsa wrote:
有趣
因為沒有規定給薪方式,就能當成不能加班喔...
真是有趣啊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有解釋給薪的方式啊~~~
這下呢?
--
不用謝我啊




不是因為給薪方式的問題啊



而是因為勞基法第40條

例假日加班,需要有理由(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且需要跟主管機關核備



第 40 條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其實簡單一點

單周40HR工時
兩例假(週六、日)

例假只要勞工同意,可上班,一律雙倍薪資(E.G. 原本一天1500要變成給3000)
國定假日,則需給雙倍薪資+一日補休(補休可經勞工同意,以一日薪資折抵)
國定假日定義:春節、中秋等等 這個必須討論
一般工作日加班維持1.33、1.66比率,並不得上班超過12小時
最後需要明訂薪資。
所謂雙倍薪資,到底是全職勞工每月所領得總報酬,或是每月領得底薪?
而兼職員工則以原約定時薪比例發給

這樣我覺得對勞工跟資方都要可以接受 (應該資方還是會哀哀叫)
資方覺得兩倍薪資太貴,自己去找兼職人力
勞方覺得缺錢可加班、不缺錢可不要加班
忙碌的時間也可以加班配合,消化工作量

現有的規範並不是不好,只是根本沒執行
誰真的領到那平日加班的1.33跟1.66?
假日加班誰又真的領到兩倍薪資?
longsky wrote:
我想這應該就是關鍵字了吧!
"計件"


所謂的計件工與其他勞工在勞基法裡的差異,只有基本工資計算方式的不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1,12)
剩下的部分不論是計件、時薪、月薪,基本上所有的勞工並沒有啥分別
雖然解釋令上的Q是問計件工,但回答的內容是勞工一體適用的


現在一例一休還是二例的癥結點
還是在於現在的執政黨在選舉時開的支票開太大,支持者要求兌現
但現在執政黨才發現困難重重,因此才在打模糊仗


事實上現在有不少公司/行業採用的是 "日薪制"
有上工才有錢
週休二日?讓全國勞工能統一休假?
聽到都會笑

因為這次的修法啥問題都沒有解決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beviswu wrote:
不是因為給薪方式的問題啊

而是因為勞基法第40條
例假日加班,需要有理由(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且需要跟主管機關核備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我相信你只是眼睛業障重了點而已

看清楚
第40條不只講36條的例假,還有37條的休假,38條的特休
都包含在內

所以只說例假而已,根本是騙人沒看法條
因為休假一樣是受到40條的規範啊

更好笑的是,40條的精神是在於 雇主可以在某條件下要求勞工來上班
怎麼會被你解讀成 勞工只能在某條件下來上班

業障重啊~業障重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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