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zenjar wrote:
這裡的休假日加班加倍發給僅適用於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不適用第36條「例假」。
勞動基準法「確實已規定」例假日不能加班。
有趣
因為沒有規定給薪方式,就能當成不能加班喔...
真是有趣啊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Q: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台76勞動字第六六六四號函)
有解釋給薪的方式啊~~~
這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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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謝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