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債權人是公家機關的,匯費部分是不能內扣,依執行處書記官說法,可以向員工收取,如果債權人是銀行,一般可以商量匯費內扣
單一債權人強制執行算簡單的了,遇到一堆債權人來要求執行的才麻煩,要對第二個以後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然後等法院併案執行,以前書記官會計算出執行分配比例給第三人計算要怎麼匯,現在書記官都懶得算,要第三人自己計算,連匯款資料也要自己去跟債權人要,有的債權人還不肯發文告知匯款帳號,堅持要第三人自己去跟法院要~~~
如果第三人分配比算錯,還是帳號哪出錯導致哪個債權人有意見時,還不知道要怎樣扯
先前處理過一件公司董事的強制執行就遇到這種狀況,債權人一堆,光併案就搞了兩年多,期間每個月都會收到法院來函,每封都要用公司函回覆,併案後跟書記官橋分配比也搞了半年,接下來跟一堆銀行要求發文告知匯款帳號也耗了近半年,才開始移轉連續扣押了三年多的董事薪資
真的覺得法院處理強制執行要收執行費,然後第三人得花費大量人力、時間配合法院執行,法院是否也該補償一下第三人這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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