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公司不是外商,只是一間純本土中小企業;很抱歉~這邊不會公佈公司的名稱...請各位見諒~~
2.有位大大提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2.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1).我們公司生產線的同仁很多是為了想賺加班費而留下來加班的;目前紀錄保持人約莫兩百多個小時;哈哈~不過該為同仁被總經理道德勸說:於法...你這樣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到時候勞工局會來查.於情於理...身體是自己的要好好照顧,拜託你不要這樣加班~
這是發生在比較早期的事情了,現在這樣的事情也不會再發生了.
(2).就連我在業務單位...最晚一次回家是凌晨三點;當天早上9:00我還是進公司了,結果被老板叫去唸....你現在給我回家休息!!!
其實就我觀察,絕大部份的人加班都是出於自願,我們都認為老板對我們這麼好,我們也應該好好的工作回饋老板;甚至有時候就乾脆不報加班了~
3.針對在金融海嘯中被減薪的那些主管:
-->其實在2010年景氣回來後,從08~09年那些減薪的錢跟獎金都全部的補回去給他們囉~就連基層員工在景氣不好的時候失去的那些獎金與調薪當然也都一一的被補回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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