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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愉快的離職!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讓公司的一些政策搞的對現在的工作已經沒有熱忱!人員不足 一個人要做四個人份的工作!其他同仁不想加班就放大絕說要離職!於是小的我慢慢的找工作!總算皇天不負苦心人!讓我找到理想的工作!(在中部名聲不錯)
但是對方給我到職日太短!
跟目前公司提離職,但公司要求需30天前提出!我只在5/31當日提離職 6/13要到職
進入正題!
我知道主要問題是我!但是我與我現在在的主管協商是否能不能行個方便讓我提早離職!交接工作我會做到好!就算離職了有問題我也會義務去幫忙!但他火上頭不同意離職就算了,還羞辱我30分鍾!慰留的方式也讓人不敢苟同
我想問如果是個位大大會怎麼做?
1.直接放大絕 直接走人?
2.繼續協商?如果協商又破裂鬧?
3.還是與新公司協商是否到職日能延後?
我因為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加上新公司所提供的薪資多現在工作的1/3
希望各位大大有更好的建議

好聚好散,勸你還是按公司規定離職.

工作圈很小的,留些好名聲不吃虧.

新公司到職日是可以喬的,如果我是新公司的主管,我會等我的新部屬處理完前公司的事,安心上班.

翻桌走人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讓...(恕刪)
想當初上一份工作離職,當時的部門最高主管說了,有兩種人最大,「不要命的最大、不幹的最大」,所以我覺得樓主根本不用想太多。
其實這位大大已經貼出勞基法相關規定了
這種老闆我也遇過
而且他更誇張要求我三個月前要提出
我才到職未滿3個月要求離職要提前三個月前提出這已經是刁難了
時間一到我就真的走人
結果他一整個薪水沒發給我
我就去勞工局申訴
到場想必這位老闆就當場被勞工局的人打臉了
最後薪資還是得給
是我會選一吧
看看是依法給你應給的薪水比較痛還是被勞工局罰款該公司違法名單被記一筆比較痛
就讓他自己去選吧
STONE0504 wrote:
你這份工作做了多久...(恕刪)

wky wrote: 勞基法好像只有針對雇主解雇員工要提前告知,如果員工想離職則沒有限制...(恕刪)


建議版主:

(1) 看一下當初和公司簽訂的聘僱合約, 當中應該會有約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
(2) 遵照舊公司規定或雙方取得協議後再離職, 免得留下一個違約的紀錄; 後面的雇主都有機會向前雇主詢問對你的評價
(3) 若你不能在一個月內離職, 新公司反而會覺得你是前雇主不可或缺的員工, 心態上或許會增加對你的正面評價.




STONE0504 wrote: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恕刪)


如標題所示, 這條是規範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的情況, 並不適用員工自行要求離職吧.

拍賣買家 wrote:
如標題所示, 這條是...(恕刪)


有用的哦...
之前有一間公司待了2年多...
有個經理一天到晚出包...
就要助理...
工程師去頂罪...
最後不爽做了...
因為那時是主管...
公司說要三個月找人...
我也沒理他...
丟了離職信...
20天後走人...
總經理火大,立馬打給法務說要告我....
結果當然沒事...
公司的薪水和獎金都照付一毛沒少...

所以不用怕...
遞出離職信是告知...
只要你沒有合約在...
應該就是時間到閃人...
沒付薪水就告他...
結案...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讓...(恕刪)


協商,錄音。。。盡量用話術去套,能錄到主管知道你以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相關的內容。。。

你要的只是準時報到加離職證明而已。

別開大絕走人,有些公司沒離職證明是不給報到的,即使你勞保轉出。。。(賤一點的公司硬是不幫你轉出的話,等你無法報到後再同意你離職,你怎麼辦?)

除非你有證據你有提前30天告知你要離職。。
有特休請特休 有病假請病假 有事假請事假

只要提前請假就好了 想辦法撐後面的天數

當然也可以來個更絕的 直接無故曠職超過3天 公司自動解雇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恕刪)


感覺你的工作蠻像設備維護類的工作類型 那種請不到人就會很頭大的 難怪老闆會急到跳腳 看有沒有辦法找沒工作的朋友或是老同學來頂你的位置 相信你很快就能離職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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