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llar wrote:你很盧,講話答應了不當一回事,缺乏信用...開除
最近幾份工作跟派遣...
去面試了一個短期四個月的行政工作,派遣公司面試的時候,我因為還沒其它公司的面試邀約,所以就說隨時都可以上班
(恕刪)
jiunyiu wrote:
為什麼........樓上這種說法會讓我想到MLB或是NBA的球季中球員轉隊的狀況?球員明明也是他自己的,為什麼球季中要轉隊時新球隊要原球隊交易,而不是和球員講定就算了?
問題在合約啊!
完全不一樣的好嗎.....
人力公司 並不需要付薪水呀
付錢的一樣是上班的那間公司
這樣你懂了嗎?
人力公司 完全是買空賣空的中間人!
一個搭線的人 憑什麼擁有工作那個人
完全的工作權與選擇權?
你可能不明白
這在二十年前
可是詐騙的行為
也就是人蛇集團慣用的手法
但當年只是收首月 而且是資方 勞方 都各收一個月
若勞方沒錢 就是跟資方收兩個月
然後勞方再慢慢還那1個月
這當時已經是違法了
現在昇級為 原有的首月行為依然存在
只是沒收勞方的
而資方希望這名員工 能長期在這工作
就要送給人力公司3個月薪水
這合理? 憑什麼? 介紹一下 就擁有這些買斷權?
然後在資方沒買斷之前 還要每個月抽%數
也就是說是人力公司 把勞工租給資方
員工若每個月是實際22k 資方有可能是付24k給人力公司
這竟然能變成是合法 ?
又不是說有待在人力公司 讓他們訓練 而且有供吃住與薪水
通通都沒有呀!!!
只能說那些公司真行....難怪立委選舉要花那麼多錢
Leonarka wrote:
人力公司 完全是買空賣空的中間人!
這其實是台灣的派遣公司搞成這樣的啊
本來派遣公司的原意是:
1.雇用經常性人力,然後把人力零租(分租)給有短期需要的企業。
(也就是空窗期間,勞工還是領的到薪水。)
2.經營人力資料庫,平時就掌握好一堆名單,需要時可從中挑選。
(如果某位人力不行的話,還有一堆名單可以繼續嘗試撮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人力派遣
勞動契約僱用型態可以按照契約的期間可以分為「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兩種,而派遣勞動可根據「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種類,主要分成「經常僱用型」與「登錄型」兩種。
1.經常僱用型
「經常僱用型」的派遣勞動顧名思義就是「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所訂定的派遣契約是繼續性、不定期契約,儘管「派遣勞工」正處於等待派遣命令的空窗期間,或是派遣期間終了後,或因「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間的要派契約因故被解除等因素的影響下,「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間的派遣契約也不會因此而消滅。這也就意味著當「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時,「派遣機構」就應負有繼續支付「派遣勞工」工資之義務,以及相關勞動法規範的僱主責任。
2.登錄型
「登錄型」的派遣勞動是指「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如果沒有訂立不定期勞動契約,「派遣勞工」僅是在「派遣機構」登記的形式。當「要派機構」向「派遣機構」提出派遣需求,「派遣機構」便會從登記的勞工中選擇出條件適合者,提供給「要派機構」,此時,「派遣機構」才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契約期間通常與「要派機構」和「派遣機構」之間的要派契約期間相同。當要派契約期間屆滿時,「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的派遣契約也隨之終止,並回到登錄的狀態。
因此,「派遣勞工」與「派遣機構」間僱用關係之成立,取決於「派遣勞工」接受派遣之情況,因此「登錄型」勞動派遣之契約性質上屬於「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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