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韋翔 wrote:
他真的問題很多,剛剛又接到人力銀行客服電話,說他打去投訴說離職沒還制服和手冊,更說謊說閃光只做一天就偷拿這些不還,做了兩個星期了,竟然可以這樣亂說
目前並無該店裡的相關業務相關物品在手中
有時候旁觀第三者並不了解全部事實的真相
誣告罪的成立並不容易:
若是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告訴,仍不會成立誣告罪
也就是說,店長輕信傳說懷疑誤告不太會成立
如果誣告罪可成立,之後的賠償:
誣告罪成立之後,可以再請求侵害名譽權的民事損害賠償以及請求回復名譽
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名譽損害的精神慰撫金以及請求回復名譽
(PS:登報道歉)
另外,毀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那什麼是「懂法律的人」?
一般人當然不可能像律師那樣了解細節,但至少要懂得去查條文。有個概念,至少不會被隨便唬弄。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如果警察局有電話通知要去說明,建議最好是去說明。因為侵佔罪是非告訴乃論的,可以由警方主動提告。
警察局那邊如果先說明清楚,之後估計就不會有法院傳票。除非是該店長已經去法院按鈴申告,但猜想他應該沒那麼閒,那個還要寫訴狀什麼的。除非就是蓄意要以刑逼民,法律流氓要詐騙金錢的。
東西確實有歸還,同事都可以作證,但你沒讓收的人簽名寫個證明有歸還的文件,這個是敗筆。因為就算傳證人,被收買或要脅做偽證的情況也是有的。
也有可能該店長只是演演戲,要嚇唬你或嚇唬剩下的員工。實際並沒有報警。
冊子有無拿去影印?
這部份屬於妨礙祕密罪(商業機密)。

這條是告訴乃論的,就是店家或公司要去法院申告才受理。
那冊子並不是偷的,而是店長授權拿回家的,但店長懷疑你有拿去影印,這部份他需要舉證。
我國司法原則上是:若無證據,以無罪論。
就是原告若無法證明被告有拿去影印,則證據不足,不起訴。當然檢察官問的時候,也要實話實說,說沒有拿去影印,對方講話不實在。
由該店長分不清 侵佔 和 妨礙祕密 兩條的不同,估計他對法律基礎並不熟,所以實際有去提告的可能性很低。是法律流氓的可能性也不高。猜是嚇唬成份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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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的部份
首先必要條件之一是:他真的有告你,有去法院開庭,且最後判不起訴。
然後你才可以反告他誣告。

但誣告一般很難勝訴的,除非對方告你的東西,都是子虛烏有,憑空捏造的。

這就為何社會上靠打官司賺黑心錢的法律流氓很多的原因。
沒有勞健保的部份,是可以去勞工局申訴他的,可勞工局網站下載申訴表單先寫好,然後拿去勞工局。雖然你也許沒什麼好處,但可以出一口氣。
如果有幾天薪水沒拿到的,也可以一併申訴,會開勞資調解委員會,但不一定能拿到錢,勞資雙方調解不成功,就是要走法院訴訟流程,錢少會覺的划不來。
不過個人建議是別報復來報復去的。畢竟你個資都在他那,對你是不利的,如果他被勞工局開罰單,說不定腦羞成怒,真去法院提告,弄一些有的沒的名目。行的正坐的端,不怕被怎樣,只是訴訟過程真的耗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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