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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育嬰假請完要復職時被公司刁難


瞇瞇陳 wrote:
偏偏台灣很多中小企業 要完全照勞基法根本很難
資方如要保護自己就是聘雇前先讓勞方簽同意書

樓主想要替自己老婆討公道是沒錯啦...
資方會選擇這決定相信也是有它的理由..
但在這社會上何必又要講求要全贏呢..
總之 先和老板協調一下吧..

勞基法已規定婦女有產假、育嬰假,在雇用時要女員工簽下放棄產假、育嬰假之同意書,這抵觸法律是無效的。況且資方也不敢這樣做,原因是會被批評為無良、血汗老闆。

前面我說過請公司資遣拿資遣費,並且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你要樓主跟老闆協調一下,請問協調什麼?難道要樓主退讓自損權益不要資遣費了嗎?

不限女性,其實育嬰假男女雙方都可以請的。

ccy4343 wrote:
勞基法已規定婦女有產假、育嬰假,在雇用時要女員工簽下放棄產假、育嬰假之同意書,這抵觸法律是無效的。況且資方也不敢這樣做,原因是會被批評為無良、血汗老闆。

前面我說過請公司資遣拿資遣費,並且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你要樓主跟老闆協調一下,請問協調什麼?難道要樓主退讓自損權益不要資遣費了嗎?
(恕刪)


阿呦 請別那麼快就幫我下框架 我說的同意書事指請假相關規定同意書 怎麼可能資方會明目張膽的簽啥放器產假.育嬰假
這可是你說的 我可沒這麼說 敢問這間公司應該沒有啥請假相關規定條文吧? 況且 育嬰假 產假不是也都請了嗎?

也沒有說不拿資遣費阿 是協調資遣費的費用 和索取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我雖然沒有明講 但也不需要幫我選詞吧
瞇瞇陳 wrote:
也沒有說不拿資遣費阿 是協調資遣費的費用 和索取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資遣費的計算有公式可以套用,不必協調金額數目。由前面樓主的留言,可以知道他老婆是很想復職(會計行政人員),可是回不去了。依法可拿資遣費及「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可是要找到類似且薪水相近的工作並不容易;即使有找到薪水也不會跟前一家一樣多。又就業中心的失業給付每個月要認定才有得領,領六成也頂多只能領半年。被資遣後能找到更高薪的下一份工作,那才是高手。

雇主依法給資遣費及「非志願離職證明書」,被資遣的往後可能一直失業,有找到的大多是低薪的工作;所以被資遣時該有的權益要爭取不要退讓。
資遣後如果要重找類似且薪水相近的工作並不容易
會計行政類的工作大多是女性,所以其他公司可能也有請育嬰假的人
那就先去找這種暫代的工作如何呢?
若暫代期間工作表現比原來請育嬰假的那位還要好
或是請假的改變心意想當全職媽媽,說不定有機會扶正?
ccy4343 wrote:
雇主依法給資遣費及「非志願離職證明書」(恕刪)


大家都一直著重在資遣費..我為何說協調...
雇主並沒有要資遣這位太太 而是調整職務 但是太太並不想當作業員(是工作不要你 還是你不要這工作?)
繼續做就沒有離職問題 因為調整職務並沒有問題 但如果自己不做又哪來的非志願離職?
想要依法拿足資遣費又想要非志願離職....雇主也沒不讓太太做..難道不用放低姿態去協調?
除非雇主真的是吃素的...
entium wrote:
附帶一提:建議女性朋友如果不是在制度健全的大公司,要請育嬰假以前真的要三思,


無論男女.在找工作時.優先考慮制度健全的公司為佳..
會刁難女員工的公司.難不成會對男員工放水?應也是物盡其用.不體恤員工..

兩性平等法並未規定育嬰假屆滿一定能回復原職...
我請3次育嬰假都被主管說不一定回的來原單位~

樓主老婆的公司是有意要逼她走人.這種雇主勞工局也是看多了~樓主老婆站得住腳.
她可拒絕這種完全不同職務的調動..
雖說樓主不想讓老婆回去上班.這原則你知道就好.
協調時仍要強調你老婆是希望回復原職.若公司無法給予相當職位的話.才是接受資遣~

資遣該由公司提出來~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瞇瞇陳 wrote:
雇主並沒有要資遣這位太太 而是調整職務 但是太太並不想當作業員(是工作不要你 還是你不要這工作?) 埸繼續做就沒有離職問題 因為調整職務並沒有問題 但如果自己不做又哪來的非志願離職?想要依法拿足資遣費又想要非志願離職....雇主也沒不讓太太做..難道不用放低姿態去協調?除非雇主真的是吃素的...

請看看前面網友的留言,樓主老婆有權利要求復職。復職不成當然可以接受現場女工的工作,薪水少兩千元。雇主擺明是要逼退不給錢,去做女工要是不適應才要求資遣可能有爭議。

前陣子01這裡已經有人遇到類似逼退自願離職的事情,提供參考。
連結:公司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令?
連結:請教公司裁員問題

TO 瞇瞇陳:
你的意思是要樓主老婆依照雇主意思去做現場女工,若不適應並且雇主不願給資遣費;請問你會幫忙出資遣費及半年失業給付嗎?

lilice wrote:
資遣該由公司提出來~

依樓主老婆情形其雇主想逼退了,怎麼可能開口說給資遣費呢?樓主老婆可先主動向雇主開口要資遣費及「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雙方談不成,樓主老婆可向勞動局申訴。
由公司提出叫員工不用來上班,才叫資遣。
由員工自行提出不想來公司上班,這叫辭職。

員工要表達的是:
想回公司工作,而且職務必須跟原本的類似、待遇不能縮水。
若公司不這麼做的話,應依法資遣員工,而不是變相搞走員工。

主動向雇主開口要資遣費
一個表達不好就變成是員工要辭職、卻跟公司要錢...

沒人說"協調一定要成功"
協調是一種過程,擺明自己有意願回公司
只是最後談不攏所以破局了

就像發生車禍,兩造談賠償事宜
法官都會希望兩造先去過協調委員會後才鬧上法院
堅持不協調的一方,小心被法官認為是較不講理的一方
所以就算心裡想的是直接告,但最好還是走一趟協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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