瞇瞇陳 wrote:
偏偏台灣很多中小企業 要完全照勞基法根本很難
資方如要保護自己就是聘雇前先讓勞方簽同意書
樓主想要替自己老婆討公道是沒錯啦...
資方會選擇這決定相信也是有它的理由..
但在這社會上何必又要講求要全贏呢..
總之 先和老板協調一下吧..
勞基法已規定婦女有產假、育嬰假,在雇用時要女員工簽下放棄產假、育嬰假之同意書,這抵觸法律是無效的。況且資方也不敢這樣做,原因是會被批評為無良、血汗老闆。
前面我說過請公司資遣拿資遣費,並且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你要樓主跟老闆協調一下,請問協調什麼?難道要樓主退讓自損權益不要資遣費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