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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為何未納入勞基法?

宇** wrote:
均月時數300
卻只有26000~28000 ...


這樣換算時薪只有93.33元....
我前一家保全公司時薪100我都覺得少了,比打工的還不如
駐點的好壞也決定保全員待不待的下去
一樣12小時,有的很爽有的真的很硬
社區是最沒有人要去,人多意見就多毛一堆

台灣阿桑 wrote:
那麼再請教一下假若...(恕刪)

其實保全員所有的福利和待遇,管委會是最有"力量"影響的,

只要主委願意爭取,保全公司不敢不買帳的!....

之前我擔任我們大樓的主委時,就是看到保全員每天12小時的輪班,

太過"不人道",一通電話打到保全公司,要求我們的保全輪班要改8小時制,

需求的人力保全公司自己調配!保全公司還不是乖乖地配合!
現在保全居然還有人認為日子過很爽 爽你妹 自己來做看看 遇到龜毛業主 只會增加工作量 不加薪水 還認為是應該做的 薪水還沒3萬 整天像冒失鬼盯著你做事 爽個鳥 加上同事間勾心鬥角 為了穩做這個哨點 也會想辦法弄走你

MikeTrout wrote:
1.保全適用勞基法
2.保全每月工時最多240小時
3.超過基本工時部分給予加班費
4.7天至少休息一天
所以保全業平均薪資約兩萬五
低於兩萬五的都不合法

對於勞基法第84-1條,主管機關(勞工局) 有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5511元。可是目前基本時薪是120元,240小時為28800元。所以我才說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ccy4343 wrote:
可是目前基本時薪是120元,240小時為28800元。

所以我說很多人對法規誤解,而且誤解的很深
現行基本工資,時薪120元,月薪20008元
月薪換算為時薪為83.3元
計算方式:月薪/30(月)/8(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
照你這樣說,基本工資應該為120*240=28800
一來一往差了8792元

原因在於
"月薪的薪水包含休假日(例假)"
"時薪有上班才有錢,是算時數的"

這也是為什麼96年7月1日時薪從原本的66元一下子漲到95的原因

關於以上勞動部的說明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6/

1.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例假日」工資?

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我這社區,保全也是12小時制。月休4日。
白天班30000,夜班32000
2位都是50多歲,大概都做10年了。

台灣阿桑 wrote:
好奇一問普通的社區大...(恕刪)
自己一間一間去大樓社區問一問,南部的大樓管理員幾乎都是輪2班制12小時 薪資18,000元(沒勞保) 實領16,000上下.每個月還要強制回公司上課. 最低時薪是屁 保全公司不甩勞工局. 2萬以上做夢 除非中鋼;中興;新光之類的大公司. 我叔叔在顧大樓 問他最清楚. 大樓管理不是人做的 而且是是非之地.
MikeTrout wrote:
所以我說很多人對法規誤解,而且誤解的很深
現行基本工資,時薪120元,月薪20008元
月薪換算為時薪為83.3元
計算方式:月薪/30(月)/8(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
照你這樣說,基本工資應該為120*240=28800
一來一往差了8792元
原因在於"月薪的薪水包含休假日(例假)""時薪有上班才有錢,是算時數的"

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 37 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MikeTrout你說的應是在常規情況下的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才會成立,而勞基法第 84-1 條等於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5511元) ,所以我才會被認為誤解的很深。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法條,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另外,廢除第 84-1 條回歸第 30 條相當於規定夜間工作不能超過八小時,這就達到先進國家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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