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_Justice2 wrote:
你可以先試試看申請勞工局調解
關於向勞工局調解我想請教一下:
1.如果請勞工局聲請調解,代表契約勞工簽名後,派遣公司當著勞工面前說合約有誤而修改,這種動作不違法,才需要調解?
2.如果調解委員要我拿證據出來,我沒有錄音,能想到只有二種證據:
(1)人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因她是派遣公司二次叫她通知我去會議室用合約的人
(2)物證:公司走廊的監視器,可以證明我在下午一點多與五點多進出會議室
這二種證據頂多證明我二次進出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時間點
因此我主張[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在我簽完派遣契約後三小時,拿我簽過的契約,以人員打錯名義,逕自修改本薪金額,
故本人主張修改無效,應恢復原本契約印製的本薪金額]
以上述二證據,想證明我主張,效力是否過於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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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一下,如果派遣公司說12/28我簽屬的派遣契約無效,並拿新的合約叫我簽名,而本薪是18208+伙食津貼1800,這樣有無違法?
而我有權利拒絕嗎?
*落雪紛飛* wrote:
關於向勞工局調解我想請教一下:
1.如果請勞工局聲請調解,代表契約勞工簽名後,派遣公司當著勞工面前說合約有誤而修改,這種動作不違法,才需要調解?
2.如果調解委員要我拿證據出來,我沒有錄音,能想到只有二種證據:
(1)人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因她是派遣公司二次叫她通知我去會議室用合約的人
(2)物證:公司走廊的監視器,可以證明我在下午一點多與五點多進出會議室
這二種證據頂多證明我二次進出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時間點
因此我主張[派遣公司照聘管理師在我簽完派遣契約後三小時,拿我簽過的契約,以人員打錯名義,逕自修改本薪金額,
故本人主張修改無效,應恢復原本契約印製的本薪金額]
以上述二證據,想證明我主張,效力是否過於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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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一下,如果派遣公司說12/28我簽屬的派遣契約無效,並拿新的合約叫我簽名,而本薪是18208+伙食津貼1800,這樣有無違法?
而我有權利拒絕嗎?
1.前面就說過了...小弟個人認為不需要再去爭辯違不違法的問題...因為根本沒違法...哪裡來的偽造文書?他又沒偽造你簽名,他也是代表派遣公司來跟你用印簽約的,自然有公司授權可使用該公司印信,還是當著你的面更改的,所以絕對沒有違法問題。
調解是因為他原本給你的薪資較高,現在將薪資降低,此部分本就違反勞基法,當然你可以申請調整,不過申請調解有一個很重要的但書:你還沒有在合約上更改的地方簽名;如果簽了,代表更改契約你已知道並成立,那也沒啥好調解了
2.沒有甚麼證據薄不薄弱的問題,因為你那根本不是直接證據,那些都只能證明你在那個時間點去過那個地方而已,重點還是合約!你只要沒在塗改處簽名,你就可以主張該部分是他們自己更改的,你沒有同意,本於勞基法規定公司降低勞工薪資需勞工同意,而我不同意,那本合約就是最好的證明!
以上,都是要你還沒有在合約上更改的地方簽名的前提下可以做的動作,如果你已經在修改處簽名了,那你就乖乖認了吧!目前看來該公司也未強迫你一定要簽名或是擅自替你在更改處簽名代表同意,所以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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