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kdavid wrote:
這種勞動契約應該是無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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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巳經修法通過 , 法定工時改為每周40小時
引: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4533/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自每2週84小時縮減為1週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在現行法定正常工時2週84小時規定下,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並網羅優良事業單位推動相關工作彈性化措施之實務經驗,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工時彈性化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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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如果約定彈性工時 ,或工時低於法定工時
只要約定的工資>基本工資
且勞工與僱主合意 , 怎麼會無效呢?
不知與何條法律抵觸?
另外當勞工付出的工時較法定時間短時 , 取得比較少的薪資
只要事先雙方說好
不是也很合理 , 何不利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