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公司是否該提供育嬰假....

沒有育嬰假
那叫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是每個人的權利
所以沒有是否該提供的問題
而是公司有義務要准該員工的育嬰留職停薪
我建議雙方協商一下
看申請到什麼時候
然後用資遣的方式請他另謀高就


aprillee1983 wrote:
您好,我目前經營一...(恕刪)

應該基本法都是有規定要的
可是公司內部就不知道了
育嬰假放寬 到職6個月可申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1/36158455/
但好像還沒通過

碰到孕婦沒輒 如果是大公司 還有法務部門可以跟她慢慢玩
小公司被罰一次就準備下課了

碰到這種員工 就是忍氣吞聲吞下去吧
懷胎10月 產假2月 最多耗一年
產假請完要放育嬰假就不是公司付薪
等到育嬰假放完就直接資遣就好
資遣費很便宜的
但前提是完全照規矩來

因為這種員工 擺明就是吃定公司的
考績 調薪 分紅都不是她在意的
她只在意有個公司可以幫她投保勞健保
所以 她要請就給她請
病假1年30天 總會請完
懷孕期間不可能有生理假 沒得請生理假
安胎假看有幾天也給她請到完
事假依規定扣薪
反正就是當作沒這個員工就好
一年過後予以資遣
資遣費按規定給付

結論是 下次招募員工要看清楚
個人建議, 該職缺在育嬰假期間先請一個約聘人員支援

等育嬰假期滿確定不復職, 該約聘人員轉正職

這樣公司事務至少有人處裡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如果只是來擺爛的 不是不能資遣,但必須合法
我承認我是來看戲的

畢竟樓主是單方面說法~~~

當然~~公司依法行政

後續似乎也不會再花到公司一毛錢
這位員工幾乎沒領過全勤 三天兩頭請假....上班團購還看影片 工作效率很差
------------------
光這幾項當初就該當機立斷了,還放任到現在。
到職未滿3個月就懷孕.....那...在3個月內工作態度應該很明顯丫...

3個月內都算試用期不是???不適任就該請她走吧.....這跟是不是孕婦應該沒關係吧??

我不是人資...所以提出疑問..哈哈
aprillee1983 wrote:
您好,我目前經營一...(恕刪)

chenghua hsieh wrote:
3個月內都算試用期不是???不適任就該請她走吧.....這跟是不是孕婦應該沒關係吧??
我不是人資...所以提出疑問..哈哈



我也不是人資, 但我肯定的回答

勞基法沒有三個月試用期這規定, 任用正式員工只能依法資遣.

淺夜 wrote:
勞基法沒有三個月試用期這規定, 任用正式員工只能依法資遣.
(恕刪)



台灣人就是奴性很重

還要爭取甚麼勞工福利


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是正確的!!!!!



有點像是 請神容易送神難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