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嚴格說起來要講「正職」跟「約聘」這兩個名詞會比較好分辨//畢竟「正職」跟「約聘」都有可能被「派遣」出去1.都一樣,薪資是談出來的2.正職又如何??派遣又如何??老闆沒工作時,還不是叫你滾,不也都是照勞基法走,年資多少,多少遣散費約聘,有人薪水可以談的很高,有的人福利甚至於高於行政人員什麼叫正職??大家都是約聘好嗎~都是合約聘僱你進公司就簽一堆合約了只有定期跟不定期合約合約沒規範的就繼承勞基法母法的規定勞基法有規定工作場所...你只要認定OK,我可以去,那就去你認定工作,或地點你不喜歡,老闆就遣散你或照合約規定
//將約聘這詞改成 臨時工 或者 限時工 也許看起來就不會那麼怪約聘,就是和約聘僱,每一個人合約都不同,有些有保密條款,有些還防止同業競爭等//臨時工 或者 限時工應該是大家創造的名詞,法律上不知有沒有,老闆也不會笨到寫違反勞基法的字眼反正就雙方二造就工時,薪資,福利,工作場所,工作內容覺得都可以就簽了,不可以就拉倒當然做到一半,哪一邊出錯,哪一邊不爽,誰解約,誰賠錢當然合約不能違背勞動基準法規定和違背社會良俗為前提另外,正職又如何??老闆不爽也是一年0.5月基數,底薪就可以叫你滾年終,雞笑獎金又如何,反正看的到吃不到臨時工,限時工,薪水談的高,怎麼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