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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上班合約內容,簽了該怎麼辦

簽就簽啦!又不會怎樣,來一百份也照簽啊!無效契約簽了又不會怎樣,要離職前先把這些契約內容影印兩份分別寄到當地的勞工局跟消基會(還是什麼會的)去檢舉,等政府去查的時候公司如果否認的話再丟辭呈就好啦!這種契約於理於法都是違法契約,簽了也不會有任何法律效用,公司敢扣錢馬上去法院告它,去勞工局檢舉,去勞動檢查處檢舉,要求去公司稽查,看公司還敢不敢....小事啦!別緊張
Smart
放心,那合約只是公司在自爽
只要約定內容超越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權益
都是會判無效的
不來了哦 wrote:
只要約定內容超越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權益
都是會判無效的...(恕刪)

任何的合約都要小心
簽字了就表示任何不合理的權利義務都是兩造自願承擔的
真上了法院,一切難說
我方可以主張勞基法原則,對方也可以主張民法契約
法官最後怎麼判,仍要看雙方舉證和攻防

所以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的合約
千萬不要簽!!!!!!!!!!!!!!!!
管它是不是甚至和憲法牴觸而無效
也不要沒事自找麻煩
vvladys wrote:
1.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

這合約第一條也太扯了吧?!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請力即向勞動部檢舉
只要簽了違反勞基法的條約都是無效的
不要擔心,如果要離職就照勞基法規定就好
公司若提起此合約,就搬出勞基法跟公司談
公司如果再更白目,不照勞基法走,那就打電話去勞工局吧
比少林廚藝學院好一點點!

得罪了董仔罰錢就能離開~
正當經營的公司不會有這種合約啦,擺明就是要騙錢的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拿去問勞動部
上了法院就知道無效
只有台灣的勞基法是不保障員工的,看清吧
勞方永遠是吃死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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