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就簽啦!又不會怎樣,來一百份也照簽啊!無效契約簽了又不會怎樣,要離職前先把這些契約內容影印兩份分別寄到當地的勞工局跟消基會(還是什麼會的)去檢舉,等政府去查的時候公司如果否認的話再丟辭呈就好啦!這種契約於理於法都是違法契約,簽了也不會有任何法律效用,公司敢扣錢馬上去法院告它,去勞工局檢舉,去勞動檢查處檢舉,要求去公司稽查,看公司還敢不敢....小事啦!別緊張
不來了哦 wrote:只要約定內容超越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權益都是會判無效的...(恕刪) 任何的合約都要小心簽字了就表示任何不合理的權利義務都是兩造自願承擔的真上了法院,一切難說我方可以主張勞基法原則,對方也可以主張民法契約法官最後怎麼判,仍要看雙方舉證和攻防所以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的合約千萬不要簽!!!!!!!!!!!!!!!!管它是不是甚至和憲法牴觸而無效也不要沒事自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