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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前夕, 立院送勞工大禮, 每年多上七天班

每個月固定休八天
國定假日無休無加班費的服務業
對這真的無感
1.2, 3.29, 9.28等7個假日, 勞工什麼時候有放假了? 我從沒放過。
告公司? 如果立法, 檢舉公司可匿名, 且資方不可因此事解聘任何員工, 或賺錢不調薪。相信會有很多人願意檢舉。

勞工不像公務人員, 每年年資增加薪水也會跟著增加, 且不能任意解僱。
也不像公務人員, 黑掉還可以請調單位, 年資及薪水都不受影響。
勞工薪水是看老闆臉色, 賺錢要看他高興, 要不要分一點湯給你, 不願意分就一句共體時艱, 賠錢要嘛接受資遣, 公司找更便宜的, 不然就必需簽署同意減薪幾成。
這次加薪四法沒過, 資方高興, 勞方只能繼續被壓榨。
一句換工作就好? 過了中年, 好不容易年薪已經破百或數百萬, 要換到差不多薪水的, 難度很大, 沒有熟人介紹是不可能的。

為了要和公務人員一樣2周工時80小時,
所以國定放假日砍7天剩下12天,
還比公務人員多一天耶,
看起來勞工還多賺了一天假,
不過請看看特休假規定,

公務人員特休假
一.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二)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三)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四)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五)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其計算方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三年一月起,就按照前述(一)~(五)規定給假。

勞工特休假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公務人員特休假幾乎是快勞工的2倍了,
麻煩勞工的特休假也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吧.

john0002 wrote:
12月25的行憲紀...(恕刪)


我們是舊制的 隔周休
這些假日我們是有放的 不過 因為產業關係
所以當日上班事後自行補休

報告完畢
口口聲聲說要推勞工周休二日
卻只去改工時?
為什麼不直接把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改成應有二日之休息?
本公司也是看的到吃不到的產業...
對前勞委會現任市長引進的派遣工來說都沒差啊

那些高雄工業區的全都是爆肝爆到死的派遣工,也是他們自己選的怨不得別人。
鳥兒在歌唱,花朵在盛開,在這樣的日子裡,像你這樣的三寶/邪教徒,就該被地獄業火焚燒。
勞基法在南部無用

我們等著來看看南部以後會有多少公司周休二日

imdslee wrote:
>這種人......更貪心......

>這麼愛放假,自己去當老板,1年365天都可以放假..

算了,奴性怎麼強, 難怪台灣薪資水準15年來不進反退.


紅色這句的奴性比較強吧,叫你當主人還不願意..
慣老闆總喜歡叫人家不當奴隸~就來當老闆,

追根究底,不過是還活在封建時代!
這種小慣慣的隱藏奴性之強,大概隨便個人批黃袍走出來,他就下跪喊萬歲了

不過政府老愛做些小動作,而且每次,都固定會有一票人不明就裡瞎挺...
這些人到底是哪來的?

這些什麼縮減工時、加薪四法。

只是拿來唬弄人的吧。

勞基法的罰則毫無嚇阻力,再加上公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已久。

誰會相信實際上真的能夠產生作用。

尤其是南部,根本就像是財團租界一樣,幾乎逸脫法律管轄了,根本是國中之國。

一堆滿身窮酸氣的老闆拼命壓榨這些不願意離開南部甚至是台灣的可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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