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就先開始抱怨法院了....
這心態....
到目前為止看來,該公司做法是覺得不適任(第一張),但沒有足夠證據開除所以改用協議離職方式(第一張)。
以書面證據來看,樓主是同意了,因此簽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但公司要讓樓主可以領取失業給付,所以做資遣通報(第二張),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第三張)。
然後最後一張同意書,看左邊項目的部份,就是所謂的資遣費(離職金)。
所以呢,在我看來,樓主語意不清,工作未達主管要求想要予以解雇,協議離職後還是依照法令給予資遣費。
都這樣了,還被樓主告上法院。
我怎麼覺得樓主有點吃人夠夠的感覺.......
所以也不怪為甚麼傳說勞工局開始偏向僱主了,如果調解委員會都在搞這種勞工,想不偏僱主都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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