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剛好符合下面勞基法11-五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以上都公司必須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跟資遣費wang3529 wrote:請問如果公司說你的工作能力沒達到他的要求(非試用期) 開除你這樣來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跟資遣費嗎?
197414 wrote:很簡單,我就遇過。正...(恕刪) 我也遇到這問題, 3年來負責公司最大最難搞的客人搞的心力憔悴. 想領個遣散費跟失業補助休息一下. 跟老闆表明要公司資遣或開除我, 但公司沒這先例.4X歲了也擔心找不到好工作. 這些錢是我該領. 有了它可以好好休息幾個月.
mego0816 wrote:隨時準備錄音...(恕刪) +1敵人賤你要比他更賤,最高境界,打開無視模式~千萬不要聽樓上有幾個天兵說無故失蹤讓公司找不到你,那是很蠢的作法,也只是挖坑讓自己跳~表現出自己盡最大的能力但是鐘一打就下班,「作息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