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多多 wrote:勞基法第38條的休假規定,是為了讓勞工充分休息,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所以當勞動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如果是勞工自己選擇不休假,不是雇主不讓勞工休假,等於勞工自己放棄了休假的權利,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所以自己沒休完之特休公司可以不用給薪.除非公司不給休才能換薪資~(恕刪) KING大大的論述, 也很有理特休是休假規定之一種.就實務上來分析.既然已經提出離職, 剩餘特休不主動使用, 是不是法律上的"拋棄"?減少爭議.公司做法, 對離職者, 主動告知"有特休餘額請主動使用", 否則視同"拋棄" (勞動合約要先載明)合約沒寫, 雙方不能臨時片面主張, 會產生爭議.離職者, 有餘額就使用, 請特休假單申請, 公司不准給假休就是證據, 不要讓公司找藉口耍手段來"技術性佔便宜"勞基法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發給, 字意的肯定定義是有模糊. 有模糊才會有爭議(每個人見解會不同)當事人, 不要因公司說什麼(藉口)就依此而行. 事後才發現"權益有損"再來爭取.會照顧員工的公司老闆, 該給都會給.樓下 hoomdtgk 大大的指教很感謝.您論述, 我當然知道.律師, 不代表是爭議的裁判者.法條上沒有完整100%肯定之內容.會有這種"爭議", 不就是如此.去申訴去跑法院, 都是民事訴訟範疇. 民事庭法官怎麼裁判我也知道.
cch liu wrote:KING大大的論述...(恕刪)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依據勞動基準法,俗稱「年假」的「特別休假」,指的是勞工因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員工應該享有的,企業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離職前可提早休假或折現
現在的人文字解讀能力有這麼差嗎???有幾種情況說明好了四月底要離職,有特休14天,你要在離職前休完14天第一種情況你自己不想休,那就放棄你的權力,這沒啥好說的,沒錢拿不過應該沒有人這麼蠢第二種情況你想休,但主管說你因為職務上要交接不能休這麼多天,那就要協調能休幾天,其他換錢換錢的多寡也要談,原則上是用月薪下去平均第三種情況你想休,主管不讓你休也不協調換錢,這時就是違法的有些主管跟哈巴狗一樣為了討好上頭,私底下亂搞,把這當績效來跟上頭邀功遇到這種主管,若還有更大的主管就直接找能決定的談,若都是一丘之貉請大力的收集證據告到勞工局第四種情況有些公司是你到職的那天,人資會跟你說今年有幾天特休若你休了,但沒做到年底,會依比例將你已休假的錢扣回來這種公司在台灣是少之又少,若你的公司是當年度就有特休的那你要離職,特休天數就會按比例計算還有最重要的是,勞工的權益不會從天上自己跳下來若連最基本的勞基法條文休假的部份都理解的零零落落你要如何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heroo wrote:現在的人文字解讀能...(恕刪) +1 +1 +1很認同大大的論述.面對那麼斤斤計較的公司老闆.我會選擇"拋棄".心胸那麼不寬廣, 雞蛋挑骨頭, 就給他好了.扯來扯去, 把自己low了.感謝!!
cch liu wrote:當事人, 不要因公司說什麼(藉口)就依此而行. 事後才發現"權益有損"再來爭取.會照顧員工的公司老闆, 該給都會給.樓下 hoomdtgk 大大的指教很感謝.您論述, 我當然知道.律師, 不代表是爭議的裁判者.法條上沒有完整100%肯定之內容.會有這種"爭議", 不就是如此.去申訴去跑法院, 都是民事訴訟範疇. 民事庭法官怎麼裁判我也知道.(恕刪) 呵呵謝謝指教~因為樓主問這個問題是在離職前(四月底),我只是針對問題告訴樓主勞工是有這個權利~~
hoomdtgk wrote:呵呵謝謝指教~因為...(恕刪) 再次感謝大大指教.我也是相同的, 提供給樓主的參考.這類爭議, 我也碰了2次. 一次是自己當勞工, 另一次自己去當資方代表(自挖一個陷阱)樓主的問題, 也不是我的問題. 看看就好.
離職前的特休假問題,勞基法(不是刑法)及勞動部解釋(是行政管理公部門).產生爭議, 上法院裁判. 是以"民事訴訟法"來做,事業單位如違反"勞基法", 管理機關可處罰.情節嚴重如發生工安事件有人傷亡, 勞動稽查是立即開罰單.不服開罰, 可提申訴(行政訴訟).特休問題之違法, 情節有多重大, 見人見智.上法院, 一般會先開"調解庭", 沒有結論後才會開庭審理.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會解釋, 開個調解會, 邀請雙方來喝咖啡聊是非. 有結論交集最好.看過公部門回覆(舉例), 小弟的感想, 有爭議部分是避重就輕(循司法制度裁判), 因為管理之公部門不是裁判機關.就算是觸犯刑法屬公訴罪, 也是由法院來裁判.有人說: 10位裁判, 10個判決.不服可提上訴, 最後仍是有個終止.樓主的問題, 看起來沒有詳述. 會有什麼結果是樓主自己去面對.如有損害, 可提損壞賠償(屬民事訴訟)請參考. 謝謝.
是我理解錯誤還是勞動基準法有再修定呢?勞動基準法執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