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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上完最後一天班被資遣!

自己的權益不要傻傻沒拿

1.任職未滿1年,3個月以上,要10天前告知 要你馬上滾要加給10天的薪水
2.非自願離職單,記得要拿(千萬不要被騙簽什麼自願離職),工作3年內勞保有保超過1年就能去申請失業補助
3.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可拿
4.就算你無法申請失業補助,讓公司去跑資遣通報也算反將公司一軍(政府機關都放假了 公司最快也要年後去申請 等於你又能多領幾天的錢)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雇主如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依同法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5.離職時記得申請"在職証明",下一份工作有些公司會要你繳前公司的在職証明。

如果你覺得這些都是你自己的權益,記得告知主管、公司
當然我想公司會說,申請非自願離職的話,你會留下被資遣的底之類的鬼話
你可以說,你公司未依法進行資遣通報就惡意資遣我,你們才會留底以後勞工局會常常光顧你公司進行稽查哩
我要向勞工局申訴,並找議員來調解
這時可能就換公司不想把事情鬧大了~~~~~~

公司過年前最後一天,一通line就能fire員工,也未免太over了
他讓你過年不好過,是我的話 我是不會客氣的!!

當然如果你不想把事情鬧大,鼻子摸一摸 自認倒楣 過完年打起精神再找新工作吧~~

如果有任何問題,建議電洽當地勞工局詢問
阿虎哥哥 wrote:
下班後主管只用LIN...(恕刪)
1.勞保一年年資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在同一家公司任滿,採累計的方式。
2.失業補助為勞保投保薪資的六成,若有扶養小孩,每養一個多一成,最高領八成。
3.資遣費是一定會有,滿一年可領半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未滿就以比例計。
4.預告工資跟資遣費是不同一件事,立馬資遣的,2種費用都必須給付給你。

tomy886 wrote: 工作沒滿一年 不能申請


可以申請!那是指總投保勞保年數累計還不到1年,不是指在這邊工作不滿一年,我有沒上班滿一年申請過。
過年前遇到這種倒楣事是真的很衰

但我覺得就爭取到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益就好,網友提點的每一項去跟勞保局確認,然後列出可以爭取的權益

我想該公司要資遣員工也是不願意的或是有不得已的苦衷,也有可能版大的工作方式跟公司不合而已

我還是建議,權益爭取到就好了,別把心思花太多在這上面,畢竟才上班6個月而已

應該把目光放在未來,好好的規劃下一步驟該怎麼走
先把line的內容保存好,這樣才有證據可以證明~
至於接下來就等到年後再跟公司談
用line告知,你確定他不是跟你開玩笑,要資遣人不用面談當面告知,這個主管真好當
我很好奇...你的工作內容...還有你上班時的表現如何.......
記得要注意有沒有勞健保,還有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阿虎哥哥 wrote:
下班後主管只用LIN...(恕刪)


6個月還好..
按 勞基法但書 來走吧 眾位大大已經提供你寶貴意見 勞工局協助 法扶基金會志工 詢問

好聚好散 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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