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職未滿1年,3個月以上,要10天前告知 要你馬上滾要加給10天的薪水
2.非自願離職單,記得要拿(千萬不要被騙簽什麼自願離職),工作3年內勞保有保超過1年就能去申請失業補助
3.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可拿
4.就算你無法申請失業補助,讓公司去跑資遣通報也算反將公司一軍(政府機關都放假了 公司最快也要年後去申請 等於你又能多領幾天的錢)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雇主如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依同法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5.離職時記得申請"在職証明",下一份工作有些公司會要你繳前公司的在職証明。
如果你覺得這些都是你自己的權益,記得告知主管、公司
當然我想公司會說,申請非自願離職的話,你會留下被資遣的底之類的鬼話
你可以說,你公司未依法進行資遣通報就惡意資遣我,你們才會留底以後勞工局會常常光顧你公司進行稽查哩
我要向勞工局申訴,並找議員來調解
這時可能就換公司不想把事情鬧大了~~~~~~
公司過年前最後一天,一通line就能fire員工,也未免太over了
他讓你過年不好過,是我的話 我是不會客氣的!!
當然如果你不想把事情鬧大,鼻子摸一摸 自認倒楣 過完年打起精神再找新工作吧~~
如果有任何問題,建議電洽當地勞工局詢問
阿虎哥哥 wrote:
下班後主管只用LIN...(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