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只能當阿宅... wrote:既然這工作要簽2年賣...(恕刪) 確實如此,其實這件事要分成二個部分來看,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勞工局,可針對違反的部分要求改善及罰鍰,但是...勞動契約部分是屬於民法管轄,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代表雙方合意,若有簽訂服務年限且訂有違約罰款,基本上都是要賠償的,這個部分很難不去處理,當然...上了法院賠多少,法官自會有所考量,且會去評估簽約年限是否合理,符合比例原則等。
沒錢只能當阿宅... wrote:既然這工作要簽2年賣...(恕刪) 別亂害人⋯簽年限約公司要提供相對獎勵金或相對合理的訓練費用才會成立不然只是拿來嚇嚇沒有經驗的新人樓主公司沒簽約金也沒訓練費用,這約完全沒用待過園區的都知道,半數要簽禁業條款,你有聽過誰被告過嗎?小弟個人就簽過6間⋯還簽過幾間有久任獎金的,沒待到年限頂多退回獎金⋯
未做滿3個月 離職不必預告版主不要被唬了.在台灣一般試用期是 3 個月.在 3 個月內老闆隨時可以請勞工走路. 不需要給遣散費.相對3 個月內勞工隨時也可以走人. 不需要理由.另外當初就職時簽的什麼合約當初簽那個約時你們雙方的立場並沒有對等這不是賣身契.你也沒因為簽約而多拿到好處(例如. 職業運動選手入球隊時的簽約金)所以合約一開始就自屬無效.別理它.只怕沒領到薪水而已萬一沒領到薪水就去勞工局申訴.16 日不想上班就別去了.(剛好未滿 3 個月)其他老闆想告就等他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