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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離職單 被說:法院見 我該怎麼辦


沒錢只能當阿宅... wrote:
既然這工作要簽2年賣...(恕刪)


確實如此,其實這件事要分成二個部分來看,

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勞工局,可針對違反的部分要求改善及罰鍰,

但是...勞動契約部分是屬於民法管轄,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代表雙方合意,

若有簽訂服務年限且訂有違約罰款,基本上都是要賠償的,這個部分很難不去處理,

當然...上了法院賠多少,法官自會有所考量,且會去評估簽約年限是否合理,符合比例原則等。

cooldu13 wrote:
說真的,應該要走出戶...(恕刪)


上班不滿三個月~每個月加班八十幾個小時
要說公司有幫他付什麼訓練費
我都不信~

沒錢只能當阿宅... wrote:
既然這工作要簽2年賣...(恕刪)


別亂害人⋯
簽年限約公司要提供相對獎勵金或相對合理的訓練費用才會成立
不然只是拿來嚇嚇沒有經驗的新人
樓主公司沒簽約金也沒訓練費用,這約完全沒用

待過園區的都知道,半數要簽禁業條款,你有聽過誰被告過嗎?
小弟個人就簽過6間⋯

還簽過幾間有久任獎金的,沒待到年限頂多退回獎金⋯

cooldu13 wrote:
說真的,應該要走出戶...(恕刪)

可以阿,只是競業條款如果沒有提供離職期間的合理補償金是無效的.另外離職原因為雇主觸犯勞基法而申請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4條就是護身符.
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
勞基法只規定上班滿三個月須離職前10天提出,你未滿三個月,不受限制,另外準備上法院或勞工局,最好把薪資加班單都拿著,看來你
穩贏的,又不是說先給你一筆簽約金,還用這種爛合約嚇人,簽了就開始猛操!
未做滿3個月 離職不必預告

版主

不要被唬了.

在台灣

一般試用期是 3 個月.
在 3 個月內
老闆隨時可以請勞工走路. 不需要給遣散費.

相對
3 個月內
勞工隨時也可以走人. 不需要理由.

另外
當初就職時簽的什麼合約

當初簽那個約時
你們雙方的立場並沒有對等
這不是賣身契.
你也沒因為簽約而多拿到好處
(例如. 職業運動選手入球隊時的簽約金)

所以
合約一開始就自屬無效.

別理它.


只怕沒領到薪水而已
萬一沒領到薪水就去勞工局申訴.


16 日不想上班就別去了.(剛好未滿 3 個月)
其他

老闆想告就等他告.
我說你老闆是做給其他人看的~
不刁一下~等等引發離職效應~
你相信嗎?
沒辦法~現在缺工缺的厲害~尤其傳產
就算滿三個月沒預告就離職
於法也沒罰責
違約金有明文說多少嗎?
如果沒有,100塊也可以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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