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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超過14天準假後無預告解職


mzo wrote:
前一陣子才處理一個事假超過14天的、我還親自去勞工局問。

超過14天不會有任何罰責、因為你要罰什麼、依法無據。(恕刪)


請事假超過十四天.勞基法只規定僱主有權可以不在准假.你自已也講你去勞工局問超過十四天沒任何罰責.為什麼還可把員工解僱.那解僱不算罰責嗎.還是解僱算是對員工是獎勵嗎.這樣好像自打嘴吧.如果今天可以直接解僱.公司幹嗎要騙員工自已簽自願離職書.直接解僱就好了.反正這種無良頭家.一定會有很多見不得光的事情.直接去勞工局檢舉.讓他被罰錢也爽.
建議你收集多一點籌碼才好談
想當初我自己離職再先
手上籌碼多到雇主願意付資遣費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向公部門(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檢舉.
會有調查程序. 勞資事件, 會先文給(被檢舉人)事業單位來說明.
之後再做裁決,

舉例, 甲方因不滿乙方, 向公部門檢舉乙方有帳目不符.
乙方回文"都有依規定辦理及公告",
公部門之後回文雙方, 因帳目公告未有明顯違反, 若檢舉人不服, 請以訴訟方式為之.

這就代表, 公親變事主之常識. 有問題爭議是雙方. 公部門嚴守中立就好.

當事人已經請滿"足額之事假天數", 公司又嚴謹處理之. 結果產生"爭議". 認知之不同.

當事人若發現"資方"那麼嚴格. 是否該思考, 到此為止就好.

最後, 還是"樓主"自己做決定.

請參考.
新890 wrote:
是否即可作為「非自願離職」之證明?



未滿一年請了14天的事假,我公司兩千多名員工,尚未聽過此種案例,

何謂事假?無需提前告知,屬臨時狀況,就算未經上級同意,

還是必須請假叫做事假,未滿一年14天事假,表示至少超過14次以上的事假,

我只能說小廟供不起大佛!若我是資方,一定很大器的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去領補助金不要工作比較好,遇到這樣的資方真的很不厚道。

我很好奇
如果今天苦主是考上公務員
上班未滿一年 請事假超過14天被解雇
各位網友會怎麼解讀
重點還是在於舉證吧,

整篇文看下來,感覺樓主女朋友的母親舉證應該會有難度,

如果沒辦法舉證,到最後就很容易變成各說各話,

翻案有難度,但還是祝福翻案成功。
當我們沒有東西可以失去的時候,我們贏的最多。
怎麼不將心比心想一想,你是雇主的話可以接受這種員工嗎?
這種員工心態真的很要不得,這麼不負責任,偏偏勞基法大部分都可以袒護勞工,但自己身為勞工真的覺得這種同事很糟糕欸....

魅影天使 wrote:
怎麼不將心比心想一想...(恕刪)


這種員工怎麼個糟糕法?
家裡真的有事一年請個10幾天事假還算少的.
員工真的要占公司便宜或是偷懶.
都是會請病假的.
看到這種內容
都覺得在台資企業很悲情
我的朋友在新加坡、荷蘭
都能休假1個月
休假14天更是小事一樁

更誇張的是荷蘭那位(只到職半年)
連休1個月21天
我很驚訝主管怎會准假
都不會問你休這麼久要做什麼
朋友說「只要有假,休假是員工權益,主管也不會過問」
他過半年後
還休21天(多請了5天在家上班假)
上面2個長假,都是同一年度
這在台灣
早回家吃自己了吧

Miky23 wrote:
看到這種內容
都覺得...(恕刪)


連休21天,跟事假不太一樣耶,連休21天只要經過批准,公司可以及早做出人力安排調度,

事假14天,都是臨時狀況如果一次是半天事假,也就是不到一年就高達28次的請假次數,

主管A等於至少要接你28次以上電話,要安排28次以上的臨時調動人力支援,

公司部門不要多10個人就好,每個人都來個事假14天,把上述情況乘於10,

主管每天處理這些所謂臨時有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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