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o wrote:
前一陣子才處理一個事假超過14天的、我還親自去勞工局問。
超過14天不會有任何罰責、因為你要罰什麼、依法無據。(恕刪)
請事假超過十四天.勞基法只規定僱主有權可以不在准假.你自已也講你去勞工局問超過十四天沒任何罰責.為什麼還可把員工解僱.那解僱不算罰責嗎.還是解僱算是對員工是獎勵嗎.這樣好像自打嘴吧.如果今天可以直接解僱.公司幹嗎要騙員工自已簽自願離職書.直接解僱就好了.反正這種無良頭家.一定會有很多見不得光的事情.直接去勞工局檢舉.讓他被罰錢也爽.

新890 wrote:
是否即可作為「非自願離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