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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不成立…該怎麼辦?

百分之百支持你!

告死那一家奸商無良企業!!!

順便提出毀謗與誣告的告訴,追究對方惡意的中傷與栽贓~~~

飛硯妃 wrote:
我沒有對你激動啦只是...(恕刪)


我不認為對方會告你....因為對方說要給你5萬

沒道理他又要請一庭的律師費六萬元來告你

所以我個人是覺得只是要嚇唬妳,因為你沒有再繼續,他也不會給你五萬元,然後就不了了之

調解庭的勞資雙方調解員說真的,能省一事就省一事

至於你打去勞委會或是勞工局等等的行政單位..會互踢皮球讓你感覺太混之類的,也是實屬正常

還是建議妳先去在地就近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了解申請看看吧

簡單說明我過去的狀況

擔任某家新公司的開發業務,在職三個月內跑了將近七百家客戶,開發成功了七十幾家客戶,三個月後公司以不適

任公司業務為由將我開除,拒絕給我當初談好的一間1千元開發獎金

後來我朋友叫我去法扶敘述我的狀況,法扶就幫我申請律師,申請律師也是需要審核資格,所以你可以去問看看

當然這中間的過程也是有經過兩次的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過程就不贅述了

調解的過程調解員也是給了不是很舒服的感覺

假設您有申請到律師會有兩個狀況

1.開庭期間內律師費全免,但需要支付裁判費

2.律師費以及裁判費全免,意思就是一毛錢甚麼都不用負擔

所以您還是先去問看看

PS:我歷經一年多的官司,明義上我是敗訴,但是開發獎金所得對方還是判賠給我

飛硯妃 wrote:
我沒有對你激動啦只是...(恕刪)


1. 網路上的言論, 看看就好.
自己要會分析, 勿情緒化. 每件事都有正反. 就算是"對"也不會是加正分(會是負分結果)

2. 和解是解決爭議的最佳解.
告來告去, 只是手段. 相互消耗.

3. 誰先提告. 就是底牌盡現.
當被告. 寫答辯狀, 法官都會再做查證. 法官不會是笨蛋.

4. 就您在勞工局交涉結果.
公部門就是如此. 有問題是您們兩造. 公部份是中立(提供一個平台來調解)

至於, 找什麼"訴訟協助", 看看就好.

錢先到手, 錢才是真的.
對方要告, 可能只是"說說而已", 請律師一庭是5萬元左右(不代表一定勝訴)

若你要提告, 訴訟標的, 訴訟內文要寫什麼? 你有腹案嗎?
事情不要複雜化, 扯來扯去, 有用嗎?
我陪朋友上過一次法院開庭,因為是可以旁聽的,因為上一庭的實在拖太久,講了半個多鐘頭
我跟我朋友乾脆就進去邊聽邊等,也是勞資糾紛的,
詳情我就不多說了,
第一點:我覺得妳是現在咽不下這口氣,可是真的想想,你未來的生活要怎麼走下去,難道等妳找到了新的工作
還有時間跑法院嗎?新公司會不會讓妳請假?跑法院真的很麻煩,(我們這次去只是去台北地院的簡易庭而已,就去了兩次)
第二點:我旁聽的心得,法官完全不會管妳一些情緒性的字眼,大公司對付小員工啦..品管就沒責任嗎..我沒有辱罵..
法官就是有什麼證據,他就看證據,如果公司拿員工訓練照片,那也不能代表那是你做的,
切忌法庭上不是妳想講話,或想反駁對方時就能講話,法官問妳時你才能講話,法官問妳時,你就回答,我不同意,對方所說的...而且講話要慢慢講,讓書記官有時間打字,盡量回答的簡潔有力,或法官問妳時你就回答:對於原告之所說均不是事實,請提告方提出確切的證據,以供庭上及被告參考..
如果你一直要插話,法官會很火大(當時的那個媽媽替兒子上法院談勞資糾紛,就是這樣情緒化,
而且又超過中午12點了,法官大概也想休息了..才搞的法官很火)
如果真的有什麼話想說,(法庭雖然有錄音錄影跟書記官在打字)你庭上覺得說不清楚的,自己去下載答辯狀的格式下來,自己在家電腦前面慢慢想,慢慢寫...寫清楚發生事情的日期,時間,源由...不同意原告的原因,因此請求原告需應支付妳依勞基法第XX條XX項,給予妳XXX之金額..並徹回告訴,及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最後法官會問你還有沒有要說的,你說:我怕庭上剛剛講的不夠周詳,有準備了答辯狀,然後就把答辯狀給庭上,記得同樣的也要影印一份給原告(公司)所以答辯狀要準備兩份

jupid wrote:
我不認為對方會告你....(恕刪)



我不知道耶
因為當中廠長出去講了四次電話
最後才說要給5萬跟告我
並不是一開始就說要給我錢

那個5萬也只是我的薪水+預告薪資而已....

而且當下我也分辨不出來是嚇唬還是說真的
因為當下的話不是都會紀錄下來嗎?
那如果她說要給我5萬並告我
我說合解ok

那他後來告我的話不就又可以把錢吞回去
雖然我也可以申請法扶
但還是有一些費用的吧!

ˊ口ˋ說真的轉接勞工局調解科我不知道被轉了幾次了
現在因為收到紀錄想問非自願離職跟失業補助
也是打去一問三不知
一轉再轉
真的覺得好累=_=
只有接去法扶比較正常跟專業一點而已.....



papatetete wrote:
我陪朋友上過一次法院...(恕刪)


謝謝你的建議
我知道自已的個性
所以我都會先做足功課並詢問
然後壓下自已的脾氣


cch liu wrote:
1. 網路上的言論,...(恕刪)


那麼我是應該再申請調解一次嘍?
看看第2次的結果如何再下一步嗎?
我知道接下來的路可能很難走
我也不想要告來告去
因為一切真的好麻煩

但7年來的工作只因為廠長的一句話就得變為泡影
而且連個年終也拿不到
真的很嘔啊.....

說真的我在公司並沒有很衝
也許大家看了我激動的文章會覺得「難怪妳會被解僱」
但實際上的我並不會這樣
只因為有氣吞不下所以在網路上氣焰會比較大一點

如果真的做人那麼失敗的話就不會廠長公開審我去留時
就不會有好幾票都投留下了


也很謝謝大家願意給我意見
也許我可能告不成
也許我可能錢拿的不多
但我知道
這都是一種成長跟經驗:)

我會記起現在的教訓
在下一任公司再站起來的
畢竟我還有女兒要養呢!!!!

飛硯妃 wrote:
我不知道耶因為當中廠...

那麼我是應該再申請調解一次嘍?
看看第2次的結果如何再下一步嗎?
我知道接下來的路可能很難走
我也不想要告來告去
因為一切真的好麻煩
(恕刪)


勞工局的調解申請, 請你去問相關承辦人咨詢.
勞工局的調解, 本身就沒有強制性. 只是期待雙方能好好談及溝通, 達成和解及法律上效力.
(本人對公部門的調解, 沒什興趣或好感, 一律是法理情, 有問題是你不是公務員自己)
(律師只是專業人士也要賺錢, 要花錢請, 咨詢也要錢. 和法院提訴, 都不會有肯定你贏)
你要錢(補償) 給錢是對方老闆啊, 交集是什麼?

若向法院提訴. 民事訴訟, 最初也會先開調解庭, 不成立才會進入實體程序. 訴訟過程也可主張和解(省裁判費)

其實, 在第一次調解, 就該把握住. 不歡而散是沒有好處.
很多事, 都是立場不同, 堅持己見, 形成爭執.

現在, 你也可以主動去拜訪原老闆雇主. 以誠意來化解歧見. 你可主張拿應該有的.
切勿以高姿態, 或是是自己是可憐什麼.
就事實來溝通, 一切就是好聚好散. 互不佔便宜或吃虧.

若你自己先檢討, 有錯在先是應主動道歉.
應該會有好的期望.
就是不要預設立場太多.

萬一, 什麼代價都拿不到, 就當是學費, 比較貴(花得起). 記取教訓. 下次不要再發生.
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飛硯妃 wrote:
小妹在一家食品業公司...(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
倒底是哪家無理頭的公司
既然要這樣惡整員工?
是不怕在業界淪為笑柄嗎??

飛硯妃 wrote:
我不知道耶因為當中廠...(恕刪)


說實在話..過程相信只有你最清楚

講得再多...網友們也無法給最適合你的建議,有人看好你也會有人看衰你,往好的看就好

而你也只能綜觀這些取得適合你的方式去執行

跑一趟法扶應該會比你撥電話來的好..畢竟現場說會比電話說來的好

如果你沒有經濟壓力的話...建議你朝"恢復雇傭關係"這樣的官司去進行

如果你真的沒重大過失,證據也都不是因為你的問題而引起

以現在的勞資問題,就業市場以及顧及失業率來看..我想你的官司勝算不小

當然這時間一耗下去可能會蠻長的

也許你會有很多疑問 ? 跟律師商量看看..律師會跟你講解以及這樣的官司內容好處與壞處

簡單來說..從你被迫離職的那一天起,到判定勝訴的這段期間,這公司都是要給付你薪水的

不過也是要看你有沒有這時間跟該公司玩....加油

調解不成立問雇主要不要仲裁
仲裁要勞資雙方都同意才可以
如果雇主拒絕
只能上法院告了
勞動部有給補助部分上法院的$

你的案例能贏的機率很大
第一:開除是要有證據的
寄存證信函算什麼重大侮辱?
建議你就去法院告
告贏了順便拿資遣費和被惡意開除這幾個月的薪水
飛硯妃 wrote:
勞資調解不成立…該怎麼辦?...(恕刪)


>>>

1.就僱主惡意扣薪及不給付薪資的部份 , 可以請勞工局通知僱主給付 , 如未給付請求依勞基法裁罰僱主

2.建議版大將公司應給付之薪資 , 預告工資 , 資遣費列表計算好

再檢具勞工局申訴單 , 調解不成立函 , 存證信函等資料

至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有訴訟輔導(不用錢)

先對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公司如果在20日內異議 , 會直接轉為民事起訴 , 第一庭一樣是調解庭

還會有一次調解機會 , 成立的機會很大

我也認為 版大的勝率較高

記得要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3.版大的金額不高 , 個人是認為無需聲請公家補助費用 , 太過煩索

4.公司應給付你上述的錢 , 跟公司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的確是2件事

不可混為一談


加油


如果需要幫忙 , 可以將上述文件寄給我

我會幫你代撰後續相關書狀

傳真:02-2700-7001 , email:escudolin@gmail.com


>>>

採取訴訟方式參考:

http://www.lex.idv.tw/?p=1577

第貳步:決定訴訟策略
然後,勞工就要思考,應該採用那一種救濟方式?此依雇主解僱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策略:

(一)雇主不給予資遣費之解僱

當雇主以不給付資遣費的方式解僱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之情形,方屬合法。如果勞工認為,雇主所表示之解僱事由,不符合前述規定時,可以考慮下列訴訟策略之一:

1.給付資遣費之訴

目的:只要資遣費,以後不要再回去工作。
勝訴結果:只有資遣費,請求的金額較少。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以請求之資遣費數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一審裁判費大約是前述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當勞工決定採行此項策略時,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再向法院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訴訟目的,是要求資遣費,不要再回去工作。提起訴訟時所須繳納之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應繳之裁判費較低。

2.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要回去工作。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裁判費: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極高。因為原則上是以十年工資總收入為訴訟標的價額,故需約繳納相當於1.2個月工資之裁判費。
訴訟終結之審級:除非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齡。否則,只要月薪達12500元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就會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所以訴訟程序大都可以進行到三審。
這是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當勞工是選擇勞工退休金舊制又已有相當的工作年資,或是沒在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又或是想要雇主多給付工資,則循此方式爭取權益,可能較為有利。由於訴訟目的,是要求雇主給付非法解僱期間的工資,並希望能在訴訟終結後,回去工作。所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該要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由於兩訴之訴訟利益一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法應擇其中價額較高(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者定之。所以,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並不會多繳裁判費。如果最終能獲得勝訴判決,還可依判決要求雇主給付工資。當然要合併提起。

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在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工作年資每一年僅有半個月平均工資,勝訴能取得的金額不高。若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之訴訟,訴訟期間可輕易超過一年,一旦訴訟勝訴確定,獲得金額較高。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最大的的缺點,就是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過高。而且,在訴訟期間,若不另尋工作,就會沒有工作收入,生活壓力大。若有另尋工作,其所得又會被雇主主張扣除,而讓雇主佔到縱使敗訴也可以少給工資之便宜。

3.單純給付工資之訴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希望能回去工作。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原則上,是以勞工請求給付工資期間之工資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再計算裁判費。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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