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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4年行事曆.工時兩週84小時.請人資或相關人員入內解答.感恩不盡


angeljp0205 wrote:
經過多方研究以下是我...(恕刪)


這樣算的有點問題

前面是對的
52+39+19=110
但若是國定日遇到假日時
19個國定假日與52個星期日或39個星期六是重疊
等於沒有放到
所以才會有補假的問題

結論是不管怎麼補假
依照勞基法實施84工時的公司
52週一年就是110天
不會再有另外補假的天數
lee777 大大
請問一下
所以意思就是說
雙工時84小時的員工
一年就是休110天
(就算假日是否與勞基法規定的應休假日衝突)
這樣對嗎

哇 那這樣我幫我員工多放了4天假..
..
(希望公司大老不要看到這一篇)

angeljp0205 wrote:
lee777 大大請...(恕刪)


是的,52個星期六、日就是110天
但有的時候會多一個星期六或日
會形成111天
不需要去考慮補假的問題

~祝福妳這篇不會被看到~
昨天剛上完104年補假疑義的人資課,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1.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規定修訂補假辦法後,104年人事行政局公佈之行事曆休假日為116天。

2. 採用雙週84調移工時者,如我司調整為週休二日,再加上1/2及5/1這兩天未移動的假,104年休假日為111天,比雙週84工時休假日110天多1天,所以要扣1天的薪水或休假。基本上我們的排法是依人事行政局行事曆,但是由於今年公務人員休假被週六、週日吃掉了很多天,所以政府二話不說馬上就修法自肥,如果援用的話亦無不可,反正超出110天的休假日還是得扣薪或扣假抵充...但多數人應該都會選擇付錢放假。

3. 如殘殘連1/2都不給放,那104年正好是調移休假110天。

雙週84工時休假110天算法

52個星期日有52天 + 52*6H/8=39天 + 19個勞基法假日 = 110天

52*6H是指雙週84H=每週42H,一般採週一~週五上8H,8H*5=40H,剩下的週六8H-沒上的2H=6H,每週有6H時數要休假,有52週,所以就是52*6H=312H,312H/每天標準工時8H=39天

我原本誤解了勞動部5/21發布的補假說明,誤以為政府要「多」送假期給勞工,後來搞清楚之後才知道,那只適用「無週休二日調移工時」的企業,我擦...採用調移週休二日工時的根本沒用。

結果我將全年休假117天(公務員116天+勞動節1天)的超爽行事曆送了出去,可惜差點就過關了...殘念。
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 生活的意義,在養活宇宙繼起之生命。
看了上述內容後,真不知道哪個版本才是正確或是最適合的,我有找到一篇文章內容引述如下:


【勞動法規】104年度勞基法勞工休假總天數 2014/11/19發文
提問內容為:
內政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及第6條,自明(104)年1月1日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原來104年放假總日數僅109日,補假後變成115天。 (人事行政局發布的最新版明年度休假日,加上補假的天數為115天。)
而勞動部因應補假最新政策也於5月21日發布解釋令,稱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查詢後發現104年之「年初3、青年節、228紀念日、清明節、兒童節、中秋節、端午節、光復節、國慶日及蔣公誕辰」等10個休假日需要補假。原來依勞基法規定之勞工應放假日數為不應低於110天(例假52+週六(全日休息日)26+週六(半日休息日)13+國定假日19日=110天),在加上補假的10天,明年總休假日為120天。
請問依勞基法解釋令的計算後,竟然補假的天數比人事行政局的104年休假總天數還多,這樣計算是對的嗎?若是對的,企業該如何因應呢?

回答內容為:
一、首先話說重頭,104年公務人員週休二日,一年52週,在加上11個國定假日,共計115天放假日。但11個國定假日中,共有6個與週休2日重疊,因此,104年共計109天放假日。

二、103年3月內政部討論,同年6月11日內政部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11個國定假日中共有6個與週休2日重疊部分,翌日補假1天,故有6天小確幸, 104年也就回復115天放假日。

三、103年5月21勞動部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7條19個國定假日,適逢&hellip例假或&hellip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至104年1月1日生效。104年勞工例假日,一年52個,在加上52週週六每天休息6小時,共39日,以及1年有19個國定假日,共計110天放假日。

四、承上,來函將勞工1年共計110天放假日,再加上適逢例假或休息日補假的10天,得到明年總休假日為120天。但實際勞工沒有補休那麼多天,來函是用兩週80小時計算,也未考慮輪班因素,才會得出逢週六及週日均補假共10天;按勞動部解釋函係以法定兩週84小時及考慮輪班因素,因此,104年放假日再加上適逢例假或休息日補假,共計110天。

五、以下勞動部舉例供參,104年的國慶日落在星期六,每星期一到五上班的勞工,可補假1日,其當週休假日數為3日;如果因為輪班因素,固定於星期三、星期四休假的勞工,該星期六為原來應上班日,但因適逢國慶日,依法放假1日,因此,其當週休假日數,也是3日。新規定讓放假權益相當,比較公平。


若以上述內容來看,勞動部於今年5月21日的解釋令於明年104年1月1日生效,那哪種較利於勞工84工時的休假模式?
1.公務人員是公務人員,私人企業是私人企業
除非你的業別跟銀行或公家機關有往來,或是專門做假日的休閒娛樂產業
不然人事行政處的公務人員行事曆看過就好,不太需要去參考

2.勞基法規定的就工時與放假
雙週84小時或變形工時先解決後,再把勞基法裡面的19天假排進去
如果週週休二日且單日8小時(雙週80小時),這樣每四周公司還可以多要求員工上一天班
可以不計較(即優於勞基法),或是拿來扣19天的假(一年52週扣13天,剩6天)

3.上述你怎麼算都不可能到一年116天的休假日
稍微比對一下資料就可以發現,每年公務人員休假日的天數與選舉相關
大選後的那一年,休假日數都攻頂

所以結論
私人企業又沒有週週休二日的話,就把人事行政處的行事曆丟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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