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stellar wrote:
很重的奴性和耍帥沒關...(恕刪)
好好的交接工作是對自己職廠生捱負責任的態度, 怎麼會是奴性?
還是你看不起自己的工作, 所以隨便離職無所謂?
朋友案例:
應徵某大飯店櫃檯領班. 原本面試官已口頭錄取, 告知隔日會收到人是正式通知.
隔日收到人事通知取消錄取, 因為該飯店去電訪查朋友曾經的工作狀況.
"好幾年前" 曾發生過未交接離職, 於是被取消錄取資格.
他覺得很可惜, 失去一個難得的升遷機會.
我自己的案例:
應徵竹科某IC design house:
部門主管已口頭錄取, 就請人事通知我複核資料.
人事審核資料時要求例往曾就認公司, 2位以上主管推薦.
剛好我前兩家公司都是因為主管被踢掉而自請離職, 我根本找不到主管.
竟然就因為這樣真的被人事卡下來.
這家比較特別, 因為我也沒遇過其他公司這樣要求的, 我自己也覺得很扯.
於是我就少了一選擇, 明明那個職缺的工作內容我很有興趣...
的確, 不是 '每一家' 公司都很在乎你的過往經歷.
但是我很確定, 也不是 '每一家' 都不在乎.
可能某些人是待大公司, 員工離職根本不痛不養所以無所謂...
我都是待小公司, 一落跑對公司比較傷, 所以公司比較在乎吧...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勞基法內提到離職 有以下條文
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至於16條的內容 就是一般所知的3個月-1年 要提早10天之類的balabala
所謂的準用 就是可以不用 但要用的話 可以以這個標準施行
大家可以再仔細讀 第十一章的罰則
可以發現 沒有任何資料顯示違反第15條 會有任何罰則
說白話一點
員工今天說要馬上離職
公司是一點辦法也沒有的 只能要求他做好離職交接
沒做好 就不會發給離職證明 如此而已
員工不需要徵得公司同意 但需要告知要離職
如果沒告知離職 也沒請假 又不到班 才是所謂的曠職
至於薪資 只有幾個例外狀況 可以預先扣錢
否則絕對不可以用任何理由不發工資
例外狀況的部份
例如法定要求的勞健保費 或者是法院來函要求執行扣1/3薪之類的
當然 如果有事先徵得員工同意的部分 也可以預先扣錢
所以這點公司的部份是不對的
再者 大陸的台幹如果薪資跟人員歸屬不是掛在台灣公司的下面
照書面上 就不屬於台灣公司的員工
當然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以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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