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juan78 wrote:國定節假日薪水加倍,每次看到新聞有類似這種標題,就想勞工局對餐飲業好像都無視,朋友在餐飲業底薪18k(工作兩個月說試用期),這算壓榨勞工還是算施捨?據說有被離職員工投書勞工局,結果被壓下來 這些早早已經司空見慣了~無視的不是餐飲業,而是所有的行業~底薪 18K+其他加給超過基本工資就可以(不違法,但是有待商榷...白話:鑽漏洞)今天不又有勞動部罰款的新聞?超時加班罰2萬,以基本時薪 115算,只要全公司加班時數超過 131 小時而且只以 1.33算,早就超過罰金了,還在乎你加班費不發會罰款?Cerberus666 wrote:勞基法基本上是給公務人員用的 公務人員並不適用勞基法光這點:公務人員加班只有 20 小時/月,勞工加班 46小時/月就不一樣~(他們用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應該這樣說:勞基法是給公務人員翻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