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朋友就算申訴了,勝算也不大。任職期間101/06/19~103/03/19很奇怪的是,你朋友當初在簽第二份勞動契約的時候最後沒有檢查清楚嗎?很大的瑕疵就是他第二份勞動契約最後的中華民國日期竟是103年6月11日?!是在他離職後才簽的合約??我想應該是102/06/11卻誤寫103年了...所以只能說這次學到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