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要人家提早走 要補人家工資才對
勞基法 是保障勞工的喔 大部份是規範雇主的
勞工要離職 勞基法沒有規定要跟雇主預告
你高興不去 明天人間蒸發 是沒有違反勞基法的
也不用辦離職

所以現在很多新新人類惡搞

除非勞工與雇主有另訂工作契約 規範離職相關規定
勞基法關於預告寫的是規範雇主的 勞工是被保護的
僱主要勞工走要預告
勞工要走不用預告 就是考驗勞工的職業道德

非自願離職 可以領失業補助
貴公司可以開離職証明 但是不能寫離職原因
有些公司 喜歡在離職原因做文章 很無聊
如果是不好員工 他肯走就謝天謝地 寫離職原因放馬後炮幹嘛
嚴格來說 是違法的 根據勞委會的認定
勞工後續求職 如果因為離職原因不利於他 可以檢舉喔
那些法條是"只"規範雇主的

勞委會是這樣解釋的 我本來也不相信
不信可以打去勞工局問
不然你有聽過勞工離職未預告 被勞工局處罰的嗎?

從來沒聽過吧!

這個法條是單方面保障勞工工作權的
做hr的不可不知
勞工可以隨時離職 即使不預告
僱主也不可扣工資
還要全額給付工資 很不合理吧?
所以這是考驗勞工人品
但是勞委會就是這樣認定

那個是對勞工道德勸說的 無任何罰則 訂好看的
在古時後 職業倫理ok的時代 這樣還勉強可以
但是現在 這個法條的合適性愈來愈有問題
因為勞工突然離職 一定會造成雇主損失
怎麼辦? 他教你乖乖去打民事吧~ 但誰有這閑工夫
你一定會問怎麼會訂出這樣的法條?
立委諸公那敢惹眾怒呢?明訂一條處罰勞工離職未預告的罰則

除非有另訂工作契約 規範這件事 否則雇主穩輸
我以前也誤解這是規範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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