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人生 wrote:
開除是沒有遣散費的~...(恕刪)
這位老兄勞基法要不要去看一下?
除非今天員工有故意造成公司損害或是連續曠職3日以上等"重大"事件!
公司資遣員工才不用付資遣費...
不然資遣員工不付資遣費不但有罰則
之後勞工局還是會要公司把這筆錢吐出來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樓主的例子比較像是上面第四條
但"情節重大"不是由公司認定而是由勞工局或法院
建議可以先警告該名員工,若不從再依公司規定資遣!
資遣費該不該付就依勞基法辦理!
windkiss62 wrote:
上班時間大家偶而都會...(恕刪)
1.
除非另有協議
不然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
2.
他能直接開除你
就不會要你主動離職
3.
行為有無影響職務重大
資方需負舉證責任
4.
事情已經不能照正常途徑解決
先申訴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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