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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上班上網記錄逼你辭職!!!

如果一件事大家都有做...只有特定人出事

這代表公司本來就想抓這個人開刀

而這些所做過有瑕疵的東西
正好拿來當個理由

否則公司要是平白無故
反而沒有立場炒人魷魚
苦命人生 wrote:
開除是沒有遣散費的~...(恕刪)




這位老兄勞基法要不要去看一下?
除非今天員工有故意造成公司損害或是連續曠職3日以上等"重大"事件!
公司資遣員工才不用付資遣費...
不然資遣員工不付資遣費不但有罰則
之後勞工局還是會要公司把這筆錢吐出來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樓主的例子比較像是上面第四條
但"情節重大"不是由公司認定而是由勞工局或法院

建議可以先警告該名員工,若不從再依公司規定資遣!
資遣費該不該付就依勞基法辦理!


應該無法逼你離職

記得之前有過案例

舉證的公司反成敗訴證據

基本上除非造成公司損失

不然沒事

windkiss62 wrote:
上班時間大家偶而都會...(恕刪)


1.
除非另有協議
不然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

2.
他能直接開除你
就不會要你主動離職

3.
行為有無影響職務重大
資方需負舉證責任

4.
事情已經不能照正常途徑解決
先申訴在說

tlk223 wrote:
這位老兄勞基法要不要去看一下?
除非今天員工有故意造成公司損害或是連續曠職3日以上等"重大"事件!
...(恕刪)

要你上班工作你卻上網聊天買東西
一句不適任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那來那麼厚臉皮還賴著不走
前途自己的賴著不走只是糟塌自己

如果是我的話,就會想辦法讓公司付一條更大條的。例如使用非法軟體。

tlk223 wrote:
這位老兄勞基法要不要...(恕刪)


不愧是現代人
明明自已偷公司時間,上班時上網,還要話辯?
只能跟你說~
勞工局沒這麼屌
除非事証明確公司虧待員工
否則有証據的開除你
你一狀告上勞工局
勞工局人員來時,公司只要攤開那証據
勞工局人員就摸著鼻子回去了啦
老闆再說幾句你上班多懶多會摸魚,叫旁邊一個員工點頭....
勞工局還想怎樣?

勞工局也是有“彈性”的...

另外關於遺散費
早年舊制退休,因為被辭退而不能在該公司領舊制退休,老闆理當給遺散費
現在已經有6﹪提撥,隨工作移轉,老闆按理不必給遺散費
只是政府為了選票,照顧員工.....
老闆被多剝一層皮.....
wacow5119 wrote:
如果是我的話,就會想...(恕刪)


除非你人脈夠廣
否則公司叫個議員來
一樣沒事....

這就是現實呀.....

你也不能怪公司
你要知道公司三不五時就會收到XX議員寄來的帖子
連鄰近警局要辦活動都來要錢
公司想清白做生意,都難呀.........
像我們公司剛開時,警察三天五天來拜訪
後來只好透過關係找了個議員....
唉............

wacow5119 wrote:
如果是我的話,就會想...(恕刪)


說真的會用非法軟體的公司完全沒有待的必要,這種公司根本沒有發展性,付給員工的薪水妳想會很好嗎?

這和國家文化有關
如果大多數認為工作上需要休閒空間就不能炒掉啦
不過你認真認為老闆用什麼原因炒你
新的老闆會替你不值呢?
還是你很多錢完全不想工作去。
因為上班上網被炒出來很難找工作吧。
人家己經叫你有落台階
你還在找自己麻煩。
到直接炒你也不缺多少錢。
拿著離職書這原因很有面子嗎?
我有一個朋十多年前政府工作。工資12萬。
用公司的資源。上網睡覺。燒光碟。
之後被炒。也跟你一樣理直氣壯
結果這十五年到找不回高級工作。
現在在做反政府聯盟的雜工。
拿著這口氣燒掉自己人生。
在下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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