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甲園裡管伊玲 wrote:適用期延長並不表示就無須給資遣費呀延長後再不通過,仍是依法給予資遣嚴格來說試用期只是對員工心理成面的影響,對公司並無實益 其實是照法規走要資遣很困難最好是坑到員工撐不下去自己離開除非員工白目到可以照勞基法12條解雇不然要照規定走勞基法11條還蠻麻煩的一個不小心員工就可以打官司把空窗的薪水都討回來還回到你面前繼續上班...
小弟的公司的新進人員也有試用期,之前有稍微研究過一下,提供一些經驗供您參考:一,現在的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條款了,也就是說,新進員工從進公司的第一天起就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二,因為實際的需要,很多公司(包括我們公司)還是會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這個試用期的辦法只要不違反勞基法,基本上並沒有問題。三,現在的新進員工試用期內,還是享受所有勞基法的保護,與正式員工的差異只在於:敘薪方式的不同,一般會約定試用期結束若合格將調薪若干解雇員工的心理壓力不同,主管要解雇一位員工,受到的心理壓力其實不小,試用期這個辦法可以讓主管在效期內心安理得的不予續聘,不用承擔斷人生計的心理壓力。今天公司提出試用期延長,其實只是反映出對你適任與否仍然不是很有把握,並不存在你合法權益受損的狀況。你若不願意接受,請你拒絕,讓公司明確做出直接決策(解聘或是正式聘用),我猜解聘的可能性比較大一些啦。若你接受延長試用期,超過四個月之後你就可以享受到提早通知和請求職假的福利(應該是十天前通知吧,記得是這樣),一般企業甚至為了避免麻煩會直接多發你提早日數的薪水讓你直接閃人。延長三個月後已滿六個月,這時公司若要解聘你還要付你資遣費,其實你除了試用薪資較低以外沒有啥損失的,而薪資這回事是雙方合意的,不滿意的話你也只能走人了事。
hillside wrote:照各位大大這樣說來爭...(恕刪)「所以只能被公司吃得死死的,申訴無門?」就說是再給你機會是對你有期待你真的不知好歹!我真不知現在如你這樣的年輕人是在想什麼?恕刪) 試用期若不理想,直接叫他打包就好。期待什麼?營利事業是作慈善的?不知好歹?我看是資方想壓低薪資,6個月到期前再叫他走路,用另一個試用的替代再玩一次。不懂得勞工局的本事。根本白目。這種玩小孩手段的公司難有發展,不是摳門就是不賺錢。另找一份比較重要。
需要那麼長的試用期如果是公司的問題,表示公司不重視人才,你也玩不出甚麼前途,早早走人第二覺得你能力不好,那應該請你走人,何必再給機會,應該是你能力好,但又不想加薪,卻又想留住你,三個月還是試用不夠,難道要30年才夠?所以趕快走人比較實在
我只知道曾經的曾經我去了一間公司被錄取了,底薪是22K隔週休,工時8小時只是說好聽的從沒準時下班過輪到值班的話,回到家差不多快晚上九點了沒有任何的加班費一個月有10分鐘遲到的扣搭但是你只要沒有準時打到卡,那個月的全勤就掰掰了重點是三個月後如果沒通過主管的考試,也是請你走人前面那些我都能撐但是我就是不喜歡考試,嫌我能力不足可以不要錄用我錄用了還要考試才能變成正式員工那沒考過的話,前三個月在那勞碌是作心酸的嗎沒多久我自己就走人了,因為薪資跟你要做的東西不成比例
我也曾經被延長試用,但是原因是應該是主管為了巴結人事單位,所以壓下費用而且我的工作從頭到尾都是別的單位提供的手冊或者一些處理事情的經驗沒有見過一個單位主管連自己部門內的工作範疇,還要別TAM Support只會講我覺得你們的表現不滿意,這種很爛的理由,也只有不要臉的主管說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