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_veni wrote:
五人以下公司,並沒有...(恕刪)
這位大大,可能你記錯囉,是"未滿五人"才不用
未滿五人=四人
該公司為五人以下,也是說該公司需要職務滿員為五人,因此當有人去應徵而到達滿員五人時,還是需要幫員工保勞保的
這是小弟的理解,有錯請指正,謝謝~
相關法條如下:
第 6 條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
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
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
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
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
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
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
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
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
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
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
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
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
工。
各業之員工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又本條之"各業"是指什麼呢?請詳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有規定,下列這三種都是第8條所指的各業的範圍,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這三個範圍應該已經包含市面上絕大部份的公司行號了,版大的公司應該也在其中。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明定符合上述一~三的勞工在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
勞工就算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人以上的公司必須投保勞保,這是指一般的情形,版上一堆大大都說不到五人所以可以不用保,
太籠統了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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