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要你簽二年,但是不給任何補償,你可以(心中)給他一個中指,甩都不用甩的離去,這一點是沒問題的。不過,如果情況是,要你簽二年,但有付你二年的薪資補償(或者更多),這樣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不簽嗎?我的假設前提是如果你原是公司賴以重任的關鍵人,而你的離去,不論是改投別家,或自立門戶,一定可預見會對原東家造成影響。如果當事人可以選擇不簽,那對原東家似乎沒啥保障哩。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分享一下嗎?
這種東西是到職日就要簽了,而不是離職才簽到職前不簽,公司可以叫你滾蛋下一位人都要走了,憑甚麼規定不能去同業上班?至於公司機密的保障,到職日同樣會有一張保密協定要簽這也不可能是離職才要你簽的,道理同上公司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就該在一開始說清楚在到職前就應該簽訂,這代表你進公司的薪資中已經包含了協定中的保密/競業禁止的補償當然在你離職後就必須遵守契約中的義務但是不能在已經要離職了才拿出單子說未來二年的競業禁止補償其實是包含在以前你的薪水裡的,所以要你簽這是完全二碼子事契約的精神,是保障立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只有單方面獲利,這契約根本就無效,鳥都不用鳥
Locke - sky wrote:感謝樓上的回覆1.到職有簽保密協定啦2.我覺得我去競業公司的機率很低,但我看勞委會的講法,應該有補償吧?公司又沒有補償,我就不爽沒事簽文件 公司沒有補償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看看acer前總經理蘭奇acer又補給他好幾億台幣
bryanmobile01 wrote:不過,如果情況是,要你簽二年,但有付你二年的薪資補償(或者更多),這樣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不簽嗎?...(恕刪) 當然可以, 難不成不簽要把你綁起來關到簽名為止嗎?要簽名的事, 一定是自由意志可以決定的事.不能由自由意志決定的事情, 根本連簽名都不用,犯法的事, 法官才不會看你有沒有簽同意書咧.簽名表示確認合約的權利義務, 不簽就沒有權利義務.所以才有人說要簽也是到職時簽, 不簽就不錄用你.
Locke - sky wrote:公司離職要求簽 競業...(恕刪) 競業禁止條款這條成立的條件是公司有付給你一筆金額要求你某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如果你有收錢這個條款才成立若沒有,簽下去也不用怕,反正你不要拿錢說白了就是就算你離職,公司也要養你你學了工夫,然後又不能再做相關行業,是要去當乞丐嗎?若還是擔心,打電話去勞工局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