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psy9107 wrote:
如果要出氣的話還可以...(恕刪)
知道了,
感謝大大的提示!
補充說明:
1. 我太太表示當初那位經理宣布我太太做到當天時是在會議中且當著其他另外三名員工面前對著我太太說的, 我們手頭上也有錄音檔證明此事.
2. 當時經理要我太太去會計部辦理交接, 會計部拿了一張空白離職單要我太太"簽名", 我太太問他那其他部分包含離職原因呢? 那位會計當下說其餘地方經理會填寫, 而我太太簽名後也就沒有留副本.
1.非自願離職書
發給非自願離職書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向當地縣市政府和就業服務站申報,
若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雇主會被裁罰,
所以通常簽了自願離職書又要更改為非自願離職書是違反程序,
等於雇主承認自已未提前通報必須先接受裁罰。
2.資遣費
必須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作為計算,
也就是說加班費、獎金項目、津貼項目....都必須列入平均薪資計算。
3.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由就業服務站審核,
就算有雇主開立的非自願離職單也並非會通過審核。
如果以樓主的情況來說,
就算雇主改開立非自願離職單有可能就業服務站擋掉,
因為時間和程序都不符合一般申請原則。
已經有多例一開始是自願離職又改為非自願離職的情況,
後來都被認定為詐領失業給付。
4.申訴管道
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處都是申訴的管道,
善用分娩和兩性平等法來作為柔性訴求的利基點,
一般的政府單位會站在勞工陣線來做協調的。
以上,希望有幫到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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