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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被刁難


Jinwei wrote:
.我老婆才去"七天"


通常來說,你去一家公司不到三個月。那就別把它寫在履歷上。
因為少於三個月,人家看到會問東問西的。

至於這種留人賤招,我看多了。
不少公司都這麼做,我之前公司主管就被這樣刁難。
他到下一家公司就說,前公司HR作業疏忽,把他的在職證明寄丟了。
試問今天公司要炒你魷魚

會說給你幾天的時間交接清楚

然後再滾蛋?

一定是叫你當天馬上收拾回家

但一談到自願離職,就要提早告知公司

給予緩衝期

將份內的事交待完畢

雖然是立意良善

但仔細想一想

天底下沒有任何一個工作是沒你不行的

任何人都能來取代的

而且說一句難聽一點的

要是員工不幸上班途中GG了

那沒法交接了,難道這家公司也要GG了?

當然是不可能囉

而且你是自願走人的

何必要離職證明?

是非自願離職的需要那張證明

才能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所以都有告知了

就是拍拍屁股走人就對了~

laguraseca wrote:
試問今天公司要炒你魷魚

會說給你幾天的時間交接清楚

然後再滾蛋?
(恕刪)


公司會給你預告工資,
你根本沒損失!!

為誰辛苦,為誰忙~~

MikeTrout wrote:
我這邊的建議是
提出辭職(無論書面或口頭)後的隔天
立即到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請求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給付當月工資(勞基法實行細則第9條)
並請求開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

另外勞基法26條明文規定不得扣薪
你3/31離職,4/1~4/5號已非該公司員工
自然無曠職扣薪之問題(恕刪)



那怎不乾脆 3/31 再提,當天走,不是更好?

就是有你這種人,難怪勞資要對立...

早點講,讓公司有準備又會如何??


整天罵公司無良,壓榨...

那自己的所作所為又如何?

為誰辛苦,為誰忙~~
herc wrote:
那怎不乾脆 3/31...(恕刪)

搞清楚樓主這篇再問什麼
還有我為什麼會這樣回答好嗎?
不要一天到晚提什麼勞資對立、無良等等老掉牙的議題

還有早點講是要準備什麼?歡送會嗎?
那不如乾脆來個列隊歡送好了!




艾迪690 wrote:
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恕刪)


老實說..樓主我真的也不太懂!!
你明知道公司的規矩,那為何當初面試的時候不能跟下一間公司說呢!!?
我不太相信..
你在面試時跟他們說明你目前在職,需要一點時間進行交接作業! 他們會不同意!!

現在的人都蠻奇怪的!!
明明自己有問題,然後一直要怪別人怎樣刁難你!!?
可是明明所有的問題都是自己一手造成的!!
不能先檢討自己/或是說 就算檢討自己 還是想罵一下別人,才爽!!

唉!! 真的是見鬼了!!
該講的不講/該談的不談,然後上來罵公司,真的是ooxx!!!
天生白木命 wrote:
不做最大,真的要走,沒人留的住你

不做又要錢
那就不大了

艾迪690 wrote:
雖然時間上 我比較站不住腳 但我並沒有違法 我也做離職的意思表示 該交接的我也做了

不用解釋啦
違法又怎樣
又沒處罰
反正新公司都要你了

只是
新公司不在意你怎麼對舊公司
為什麼不在意?
用完就丟?
等者看吧
公司那天一樣對你 不要上來哭

不然就是有人應聘時故意沒說清楚
老實說

勞基法根本只是在保障爛勞工而已

就上面大大講的

勞基法所有的處罰都是針對資方

對勞方不遵守勞基法有任何的罰則??

沒有!!



勞基法不知道是那些腦殘修出來的爛法!!

保障爛勞工

造成勞資對立

拖垮國內就業環境!!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9年前我從前一個公司要離職

6/24下大夜班接到電話馬上再進公司說我要離職

下一個公司任職日是7/1,前一個公司年資4年8個月

若是按造勞基法定是不可能辦好離職的

主管也是批啦啪啦的說一堆勞基法規定,就是要讓我不能在7/1到新公司

但是我只是一個小小操作員,又沒任何業務需要交接

如此當真要依勞基法規定嗎?我認為是死法

法規所規定應是有關係到業務交接需要的職務才是阿!!

小小操作員需要交接什麼東西?

管鉗,老虎鉗,尖嘴鉗,一字起子,十字起子,安全帽...等等,這需要幾天交接

6/24之後把特休請光光,沒有東西要交接我也懶得理他

當初給他期限是6/30走人,走的前一天直接打電話給更高的主管訴苦

6/30人事主管就打電話來說了

最後決定是先到新公司,之後再找一天回去辦離職

結果呢?.........1天搞定

果真需要向前主管說的一樣嗎?聽他在放~~~噗

mimichel wrote:
老實說勞基法根本只是...(恕刪)


我的勞保金額是被公司低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請問是公司無良? 還是勞工沒品? 是先有爛公司 還是先有你口中的爛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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