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wei wrote:
.我老婆才去"七天"
通常來說,你去一家公司不到三個月。那就別把它寫在履歷上。
因為少於三個月,人家看到會問東問西的。
至於這種留人賤招,我看多了。
不少公司都這麼做,我之前公司主管就被這樣刁難。
他到下一家公司就說,前公司HR作業疏忽,把他的在職證明寄丟了。
MikeTrout wrote:
我這邊的建議是
提出辭職(無論書面或口頭)後的隔天
立即到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請求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給付當月工資(勞基法實行細則第9條)
並請求開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
另外勞基法26條明文規定不得扣薪
你3/31離職,4/1~4/5號已非該公司員工
自然無曠職扣薪之問題(恕刪)
mimichel wrote:
老實說勞基法根本只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