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server_tp wrote:
事實上民法第756-...(恕刪)
我不認為台灣的保人制度可以跟國外的two reference check 相提並論。
再怎麼限縮還是有他的風險,除非僅是以自己的名譽為他人作保,不然再怎樣的義務與責任,台灣人的觀念就是人呆才為他人作保,誰知道你這是什麼保,對保人來說,為他人作保畢竟不是在自己能掌控的風險範圍內。
http://news.msn.com.tw/news3313625.aspx
這間公司除了雙保人還要店保,如果職務跟此事件有關.....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3678
轉載
人呆才作保---談既可議又落伍的人事保證
為人作保的「保」,經常被開玩笑的說「保」就是「呆人」,只有「呆人」人呆才會為人作保。
家伯父年輕時因替朋友作保遭到連累,代友償債,耗掉半數家產。因此影響到家父不願意結交朋友,更不用談替人作保。
最近有位親戚要到某公營事業任職,請筆者幫他做保。能不答應嗎?親戚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怎麼說也不可能不幫他作保。
為什麼「作保」會被視為「呆人」,筆者認為可能有幾個原因:
一、嘸賺湯嘸賺粒(閩南語,一點好處也沒有),別人弄破碗阮賠:
被保的人賺的錢獲得的利益,不可能分給作保的人。可是萬一被保的人出了問題,保人可能就要負擔不可預料的債務。雖然民法「人事保證」一節有保護保人只負被保人薪水範圍債務的條款,但聰明的僱主只要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這一招把它排除掉就可以。在屬於上下不平等的僱用關係中,保人當然不可能會因為堅持依民法的保護規定,而害被保人無法被僱用的。這種定型化排除條款,事實上就形同宣告民法的保護規定條文是不存在的。
二、管是頭家在管,出問題卻是保人負責:
被保人任職後的一切言行,都在公司各級主管及同事的眼底,保人根本無從得知。再者,公司的組織或管理是否周全妥適,保人完全無法著力,也完全不知。因此如果被保人出了狀況,也許是因為公司組織制度缺漏,也許是因為主管監督管理疏失或不當,可是出了事後,公司就把責任和損失轉嫁到保人身上。
面對人事作保的問題,筆者一直在思考,為什麼不能以保險的方式處理,既可避免公司的損失,又可避免新進員工請託親友為其作保,和受託作保的人陷入同不同意為人作保的困境。
經筆者蒐尋網路資訊,發現2006年7月20日的經濟日報上,有一篇由富邦保險企業保險商品本部資深協理楊清榮先生寫的文章,標題是「怕員工監守自盜?保險搞定」,就其內容摘述如下:
(為)防日後員工因道德操守不佳,侵占或虧空公司財物而造成損失。可以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解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僅能解決員工尋找人保、舖保的困難,更能有效承擔公司面臨員工不誠實行為所產生損失。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內容主要是指公司行號在保險期間,因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如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導致所有財產之損失(指貨幣、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有形財物);在保險期間內發現上述損失時,並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將於約定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所以企業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轉嫁用人不當的風險或取代人事保證,不但可以透過保險方式有效將風險分散及轉嫁,同時可以省去與保證人對保、管理人事保證資料檔案等繁瑣作業。一旦員工發生侵占等不誠實行為等情事時,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契約所約定保險金額為限,所以企業主於投保時將可就其經營行業類別,員工經辦工作及經手財務等作為與保險公司訂定保險金額的參考。
現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險金額訂定計有「每一被保證員工保險金額」、「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保險金額」等三項。
筆者才發現,原來在保險市場早已經有此項商品,親戚將去任職的公營企業竟然沒有採用更符實際的保險來分散風險,還以傳統的方法處理人事保證的問題,不曉得是守舊還是無知。
希望人事保證能早一天在台灣消失,由保險制度來提供更完整的保障,避免新進人員和作保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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