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法官說了算。
員工不需要證明自己很認真,而是資方要去證明這個員工混水摸魚。
而且我跟你講,99%的情況,資方的證據會被法官駁回。
要有很「離譜的情況」,才可以真的開除。
例如說:
在辦公室打架
在辦公室隨地大小便
故意在機台上面潑水,讓整個機台報銷。
更何況今天是孕婦,那等於有免死金牌。
法律本來就是保障勞工。只是因為台灣勞工太蠢,不懂法律,或是說沒有心力打官司。
實務上根本不會有資方敢上法院,如果確定這個勞工會去告官。那通常都是花錢解決。
例如說
法律規定資遣費10萬,然後勞工可以領失業補助6個月,5萬。全部加起來15萬。
那資方會說我直接送你20萬,你還多賺5萬。但是你要簽自願離職。
而且自願離職書一定會寫上20萬這個數字,20萬也是直接銀行轉帳,就是要刻意留下紀錄。
為什麼要留紀錄?
因為勞工簽了自願離職,還是可以回來告。
勞工會說,我是被騙才簽的。我不曉得那是自願離職。
如果你今天要開公司,以上這些都是常識。連常識都沒有,我是勸你別開了。
媛圓貓 wrote:
慘
就因為是孕婦而不能因為不適任而請他離開嗎?
我相信公司也會付該有的遣散費吧
而且..這干不敢生小孩什麼事情?
完完全全是這個員工的個人問題
不但工作沒處理好
將來一旦他請長假
其他的同事也要擔起他的工作
不是只有資方的問題而已
我認為不適用還是換人比較重要
不是因為他是孕婦而不敢資遣他而造成公司整個營運虧損吧
況且機會不是沒有給了 作了半年還是不行
就得溝通請他走人
就算請他走
說不定其他同事還覺得鬆了一口氣
我不覺得會因此而對老板感到灰心
個人淺見 本人也才剛懷孕生子完回到職場中
樓上有講過了, 懷孕是天條, 碰不得.
當然可能是因為以前職場太過於歧視孕婦, 才會有這種很嚴格的法規出來.
另外一般公司不會有很嚴謹的工作稽核制度,或有工作記錄. 所以舉證
是因為「表現不良」才資遣, 而不是因為「懷孕」才資遣, 公司要責這個責任.
通常就是舉證不出「表現不良」事實, 但懷孕是鐵錚錚的事實....
所以才說是天條....
如果今天發文的是另一個立場, 上來說「我懷孕了, 公司卻說我工作表現不良
要資遣我怎麼辦?」大概是一面倒的把公司跟無良老闆給鬥臭了吧....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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