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車神 wrote:我決定還是趁年輕離開...(恕刪) 問題是很簡單以大陸來說,如果你沒有技術力的話,我是老闆也未必要請一個台灣人來做作業員的事情、付台灣等級薪水,畢竟以大陸來說,甚麼最多?人~如果有技術力,有多少的自信能在將來不被輕易取代,又打算拿到多少薪資?如果可以在台灣生存,又為甚麼要到外地去工作?我覺得這就是台灣很多年輕一代很迷惘的一點吧,其實我也很迷惘,但是能做些甚麼?我也只能提高自己的價值,看將來至少不要被輕易取代,說來就感覺很悲哀,因為現在政府對大陸靠攏,勢必產業都是往大陸走,要怎麼做出價值甚至是走出紅海進入藍海?這需要用點頭腦喔。抱歉扯遠了。
問一個我朋友最近遇到的問題!他在這家公司已做了超過15年,最近公司以景氣不佳的原因,要求他把勞保和健保全部轉到工會,然後費用全部自已負擔!(原本是在公司保的)但薪水不減薪!公司是還想在做下去!但現在他一轉到工會,是不是他在這公司的年資就會中斷,請問一下,該如何建議他跟公司談呢(這關係到他的退休金和資遺費的問題!)
請你嬸嬸先到勞工局申訴請求調解,調解中就看妳們要不要和解,不和解就上法院。你記住一點,這一份切結書在法律上是沒有效用的(切結書的內容已違背法律(勞基法),它的效力當然不會大於法律)。照樣可以和雇主追討資遣費。請善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免費諮詢)。勞基法內有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其中分勞退舊制與新制,並不了解你嬸嬸離職前是新制還是舊制還是兩種混合,這之間的計算不一樣。舊制: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新制:每滿1年為0.5個月,最高6個月。以你嬸嬸來說應該都是舊制,那他應該是領的到27個月的資遣費,如果以19000元來說,他應該可以領到513000元。如果是新、舊制都有,那應該有舊制19個月加上新制4個月(8年*0.5),應該可以領到437000元。總而言之一句話,勞基法內規定的事情,雇主沒遵守,你去法院打官司一定是你贏,你不用管什麼切結書這種東西,去到法庭上面,雇主一定會拜託你們和她和解的,到時候如果要全拿回的話,記住不要與雇主和解。補充一下,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順便讓他被罰錢!最後祝你追討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