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原來公司內部規定可以大於法律!!!

凋零線 wrote:
私人公司理應該代收員工私人郵件並負保管

1. 公司可不可以拆?
2. 公司誰可以拆?
3. 小瑜可不可以拆?
4. 董娘有沒有權利授權 拆?

有瑕疵
應該可操作

prciuse3000 wrote:

我的信用卡帳單ˋ拍賣買的東西都寄到公司,公司也都"原封不動"的給我,這是基本的尊重與隱私。。。
(恕刪)


我不會讓私人的東西寄到工作場所
因為那就有可能我會利用工作的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用工作的時間處理私人的事情,一秒鐘都不允許
處女座的龜毛心態



u82232016 wrote:
我不會讓私人的東西寄到工作場所
因為那就有可能我會利用工作的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用工作的時間處理私人的事情,一秒鐘都不允許
處女座的龜毛心態
...(恕刪)


這是兩碼子事吧~

你怎麼處理你的私人信件是你的自由,但現在討論的主題是公司人員私自拆私人信件是否可提告訴,回文跟這主題有關係嗎?

我會讓私人信件寄到工作場所,但我只會在休息時間才拆信,因為我能做到工作時工作、休息時休息,不會有彼此影響的狀況。

我待過的所有公司還沒有會拆員工私人信的,既然不能彼此尊重,那麼還有待下去的必要嗎?
樓主,想想吧~
問個衍申的問題

如果我的私人公司(房子)收到不認識的收件人,那該怎麼辦?
可以拆? 可以直接丟棄? 還是有責任退回郵局? 還是有責任要轉交收件人?

如果我朋友或是我請來的屬下,我自己規定我的房子不允許收他們的信件包裹
那麼他還是寄來了,該怎麼辦? 我還是得交給收件人嗎? 如果是這樣,那我自己的房子被當成包裹轉介中心,我不能拒絕,而且還得幫他們執行交付給收件人,這.....好像講不過去

但是又不能丟掉,而還要退回的話,就還得增加人力去處裡

合就繼續做
不合意就辭職走人
我們公司同事都這樣說
以前在賣場打工遇到一個大學畢業剛退伍的副課長

又嫩又會推事情給我們這些工讀生

然後還會把責任推給我們

店長唸他就會演戲給長官看: 你們怎麼會這樣做, 我不是叫你們怎樣怎樣嗎

後來大家很不爽的就發動全組罷工一天

處長就來問狀況了

幾乎所有人直接向處長反應這新手副課長的各種事績

然後就很乖了

這種白目不用跟他客氣

不然他會把你不是吃死死

是吃到骨頭都熬成湯來喝
你有證據嗎?

在法庭她說沒有拆你的包裹,你要怎麼辦?

jiunyiu wrote:
嗯........確...(恕刪)


我就是不確定.....但是郵件上面不是寫公司名....而是員工名子...


海斯勒 wrote:
公司沒規定 那就可以...(恕刪)


寄私人信件到公司原本就不對我知道,在有小瑜可以拆閱的權利之前,其實這只是方便,
但今天重點是,難道這樣公司就有權力拆開別人的信件??那如果裡面是有價值的東西呢??


whisky9988 wrote:
如果有證據的話,就直...(恕刪)


我想證據應該有!! 畢竟信件上都是小瑜的指紋,只要網路上的各位的大大能告訴我
更正確的法律處理辦法,應該就會提告的!!


Cakosama wrote:
1. 就算沒明文規定...(恕刪)


是!是錯誤的!!但是寄到公司 原本就是在小瑜有拆開包裹權力之前指示方便罷了!!
上面的確沒註明非本人勿拆,但有著名小如的名子。


prciuse3000 wrote:
我的信用卡帳單ˋ拍賣...(恕刪)


沒錯沒錯!!!!


哈拉伯 wrote:
捍衛自身權益也不能說...(恕刪)


原本就不打算繼續做了~因為一直被董娘刁~只是拆人包裹真的很過分


corner_pig wrote:
當然可以告
但一句我...(恕刪)


這就是讓我目前還不確定的地方~
公司的權利是不是有這麼大~有這麼的顛倒黑白的能力!!


凋零線 wrote:
私人公司理應該代收員...(恕刪)


我覺得 不代收不負保管責任可以~那就不要幫小如簽收...
你第2句話就是讓我覺得原來公司規定大於法律.....
最後一句 我想也就只能真的放著了.......


emeryville wrote:
我只能勸樓主
如果還...(恕刪)


我也是還想繼續待....也不能說加入...只能說我們公司有一群人很討厭董娘....
所以我只敢上來po文詢問大大們的看法與意見!!

BenSheets wrote:
閱...(恕刪)



白河收費站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恕刪)


就這條法律
除非公司能證明當時有必要拆信(或有簽條約可以拆、當時有重要客戶緊急信件、信件有寫公司名稱..等)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chie7577 wrote:
我只是裡面的一個小員...(恕刪)


打贏了,然後呢?
最重也不過就是罰3000
值得花費時間精力去對簿公堂
弄得以後在公司鬼見愁嗎?

給個教訓的說法也不是不可以
如果這是間可待可不待的公司
贏了面子,拍拍屁股走人甚至被資譴都無所謂
那要這一口氣,很ok

但如果是間可待的公司
這種作法就不知道意義何在
畢竟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
表達強烈不滿,以後不再發生也就夠了

第一次出包就要一槍斃命
恨不得登報公告天下,為了出一口氣

只能說職海無涯,多年後回頭看看這種事
只不過是小菜一碟,一時之快到底贏了什麼?輸了什麼?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