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小朋友都在想什麼,不熟法律還想鑽漏洞?三天就能直接開除你,不是資遣也非志願性;因為你志願無故曠職沒請假的公司沒逼你,是你逼公司開除你~所以非志願的是公司不是你,甚至公司告你要賠償你三天沒到職的業務損失都有可能可以合法...真的是想太多vul4 wrote:小弟目前在某傳統產業...(恕刪)
要申請連功課都不做的呀?去看看申請所需要的『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書』需公司開立,還要蓋大小章下面那排原因是什麼,你符合哪一點?□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破產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第5款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契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傷假還較簡單
要不 先離職在趕快找工作,應該有積蓄可以撐一陣子吧,工作4年多要轉職會不好找嗎??另外跟你說如果你真的成功了,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書你仍要過1個月沒工作才能申請 12/31離職 1/31才能申請申請完要等兩個禮拜確定找不到工作要再回就輔站一趟做再確認再確認完還要等2~3個禮拜錢才會撥下來所以等你拿到錢已經過了2個月,這是你想要的結果嗎??搞半天的非自願離職、等兩個月不工作才能領到錢。讓人很無奈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