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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特休假還要附理由有依據嗎?

亍仧 wrote: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二款,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所以公司有權不同意你所要求的休假日期

但是到了結算特別休假時, 公司有義務要補錢給你

所以

公司沒有違法

只是

老闆真的是吃飽太閒了
...(恕刪)


+1

如果只討論合法性,那麼雇主必須要給予規定天數的特休假,"他有給就不違法"
所謂他有給,就是指"就算是由老闆指定日期" 都是可以的

但是大多數公司也不會這麼做,通常都是能讓員工選,員工先選了再來看老板同不同意
如果老闆不同意,當然也不違法,但是他一定要給就是了,只不過不一定是給哪一天

因為現在工作的人力都很吃緊,所以一般來說老闆也不會喜歡隨便讓員工想請哪天就哪天
如果勞基法規定請哪天由員工決定,那故意在出貨日司機請假、趕工日每條生產線同站的人都請假
那不就工廠停擺,對吧

也許樓主會賭氣的認為"既然不一定會准假那幹麻讓我填假單日期"
別這麼嘔氣,事情不是只有0和1 --> "既然面試公司還不一定會錄取我那幹麻收我的履歷叫我去面試"

自己想一想也覺得沒道理對吧

低調憲 wrote:
根據勞基法規定,公司...(恕刪)


我們可以先休再補單,心情不好也可以休。
長官想知道,你就讓他知道(也許是關心)
請特休假理由google一下,就有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
例如:陪同長輩參加聚會,以盡孝道/調適身心,為走更長遠的路
小事一樁

職場不是你想像的那般公平正義,但是還能存活拉!!
請特休假還要寫理由 就簡單描述一下事由就好 照道理公司應該不會過問
申請特休「合情合理」的理由有上千條
難道這些「合情合理」的理由你還要先幫老闆審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一條(公用事業特別休假之停止)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目前所知的請病假需付理由,是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但特休需要理由目前尚不清楚有何法令依據。

一般來說特休是勞工應享有之福利,不需檢附理由或證明,公司無正當理由也不得拒絕特休申請。
4.5年前特休沒修完有給錢印象中是528元一天(當時就是只給基本底薪)
通常我每年都可以領各4.5千元但是後來改制未修完不給錢
那我就通通給他修完通常我會送他2小時(特休有2小時的零頭)
理由看主管吧我現在通常都3天前寫假卡理由就寫特休

低調憲 wrote:
根據勞基法規定,公司...(恕刪)


我請特休時都在理由欄位打上「特休」兩個字

這理由夠了吧
特休的理由就是想休特休呀
還需要寫什麼理由嗎
我們公司算是比較好請的
我的特休都是當病假來使用的
這時候我才會在理由欄上寫理由
然後當天打電話給主管知會一下
隔天補單就可以了

之前公司有特休休不完時
剩一天就給一天的薪資
現在特休沒休完
就是真的送給公司了
所以就算沒事
有時候情願請假在家睡覺也爽
還是覺得沒休完可以換錢比較好呀
不然每年都要送給公司2 3天的假
我們公司請特休不須理由
但必須24小時前提出
以利人員調度
否則依曠職或事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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