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4120 wrote:
堂弟的公司屬電子業~...(恕刪)
1.
平日加班前2小時計算方式為22000/30/8x1.33=121.9
平日加班後2小時計算方式為22000/30/8x1.66=152.1
上面是勞基法算法
比上面低就是違法
經常性獎金必須包含在基數內
扣除即是違法
2.
假日加倍依39條
多給一倍工資
假日如果公司不願從優鼓勵
那除非你時薪高於115
不然兼差還比較涼比較爽
3.
勞保及勞退級距以"實領薪資"做為標準
當然也包含加班費
不可高薪低報
不要以為沒差
會影響給付與津貼及提撥
有少可檢舉與求償
另有逃漏稅的問題
4.
接下來是你最關心的
但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動契約
其中當然也包括工作時間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天空4120 wrote:
堂弟的公司屬電子業~...(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