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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離職~公司交接文件包含離職承諾書

1. 離職才簽->誰理他,又不是不簽不給離職
2. 敢鎖兩年,就該給兩年的薪資補償;不然原雇主在法律上很難勝訴
3. 小心不要被抓到在新公司使用以前的文件
除此之外,沒有甚麼好擔心的
就法律成面來看,公司若硬逼你簽是違法的行為.
(PS:請資詢律師便知)

一但你簽下, 那便變成你與公司間的互相同意的契約,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要灑灑亂簽.
若想心安,花點小錢,諮一下下律師便知.
達成夢想和目標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累積微不足道的小事.
勞基法?
這是資基法唷...

台灣競爭的各行各業
一定都有一間打不著邊的子公司
誰說掛羊頭一定要賣羊肉

這樣問題不就解決了?

真的要告也要看層級
小蝦小魚是有什麼技術可言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你是老闆你會願意...(恕刪)


如果你是老闆你願意付二年補助金嗎?
如果願意就白紙黑字註明吧
如果不願意就不要叫人家牽這種合約吧!!

關於這點我親身經歷過~也p過文

01鏈結

01鏈結-1


離職時不理他,都是在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就算簽了也無效,除非給錢滿足競業條款期限!

另外一般會玩的小動作

都會扣留離職當月薪水以及不發給離職證書,不過這個都違反勞基法!!

最後,能不簽就不簽!!




當然, 能不簽是最好的...

不過, 如果你確定下一份工作不是去競爭公司, 且公司確定會付補償金, 那不拿白不拿...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fang52 wrote:
公司離職相信大多數人都有經驗,如果公司要求簽一份競業文件,
二年不得受雇或經營相關或類似產品、
在職期間,職務上所有創作、發明、專利屬公司所有、
相關商業機密保密。

內容無任何補償員工說明


大家會不會簽呢?或是有甚麼看法呢?


之前新聞有報

簽這是沒有法律效益

因為 沒有律師在旁確認

一定要有律師在場

taiwan2008 wrote:
員工會離開公司, 誰...(恕刪)

taiwan2008 wrote:
新產品開發
高官 : 這新產品有特色 肯定大賣
sales : 客戶都在等新產品
rd : 沒有市場資訊 ,不知做出來賣誰 ??
老總 : 做就對 , 沒新產品 sales 如何賣 ?

幾個月後 ...
產品出來放一邊 .


這種已經算好,我遇過更誇張的營業主管:


新產品,

營業主管:你這東西市場上都沒人有,你叫業務怎麼賣?

me too產品,

營業主管:你這東西都沒有特色,叫業務怎麼賣?


別懷疑,就是有這麼爛的;至於為什麼他可以活這麼久,因為他親戚是公司董事。


fang52 wrote:

大家會不會簽呢?或是有甚麼看法呢?


除非你未來不會做相關行業~

不然簽了麻煩一推~

以前離職時人事主管要我簽保密協定和競業禁止條款~

我就是只簽保密協定,我覺得合理~

但是,我也說如果要我簽競業禁止條款或是不給我薪水和離職書,那我就直接去找勞委會申訴~

最後薪水和離職書也是乖乖給我~

什麼都不要簽啦~
離職程序都是在保障業主,沒有完成不理它,業主能耐你何?
除非它願意你沒有上班之後每個月薪水照付,不然咧?
大家關係還不錯就好好交接,要是已經扯破臉,就照章辦事;
公司如果按往例對員工都不留情面大裁特裁的,平時就要以隨時會被譴散做準備。
勞資的關係,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
公司對你無情,你對它無義,算是剛剛好。
不要把自己當做是個人,要把自己當做就是一間公司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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