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ho1209 wrote:
以樓主所舉的說法為例,
已滿五年的特休假就有14天,
所以從今年的一月一號起就可休這14天,
不論是否有做完今年...這14天都可以合法休假的!...(恕刪)
這個就是爭執點的.
假設公司是以到職日計算..
6月到職到隔年6月..共14天特休(滿5年)
可是一般公司是以12/31為跨年度做結算.
所以1月份到6月份按比例只能休7天..(算是去年度的特休)
拿到新一年的假卡時,大多只會秀出共14天特休.
一般人也認知為新年度一開始就可以休14天特休.
但這14天特休,是包括去年份1-6月,到今年6-12月合併一起計算的特休.
也就是說..1~6月份不管哪時候離職都可休滿7天.
同樣的只要在今年在6月份以後離職,14天都可以請完,就無比例問題.
benny1901 wrote:
這個就是爭執點的.假...(恕刪)
其實這點一點爭執點也沒有
一切都是公司自己補腦 hr 自己愛偷懶
請看一下勞基法的明文規定
再加上勞委會的解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73.07.30 )
要 旨: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另外請在參考第一條第二項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008年8月4日到職(約先簽一年)
2009年7月契約重簽(公司省錢的偷吃步~故意在第11個月喀掉合約重新開始~這次比較長~簽到101年2月底~反正我也同意~~就沒管特休這回事了)
2010年12月25日驚覺滿一年(從2009年8月算起)有特休的事情,打電話問管理部,對方回答:目前電子假單部分還沒調整,公司會再討論(我還是不要臉的在2009.12.31放了一天假~~還選定是"特休"~~跨年麻~~當然要出遠門玩樂囉)
2011年1月3日上班日~公司系統終於設定好~~我以為我的7日特休應該要"少一天"(因為我放了嘛~~),結果打開系統一看~~完完整整的7日(又送我一天XDDD),我很誠實的打去管理步詢問去年多放一天特休的事情~~對方說~~過去就讓它過去吧!!!
2012年1月1日知道系統又會更新一次~~於是又去看了(原本預期是看到"7"這個數字),沒想到~~~我看到10天~~超開心呀!!!!
2012年2月16日雖然合約說我到期日是101年2月29日,但是我有特休10天~~又怎能不放完才走呢~~於是...2/16我就跟公司說掰掰囉(開始放假啦!!!好好休息準備在101/3/1到新公司報到囉

恩~~把特休放完~~在我前任公司是沒有任何人會反對的事!!!
我只能說我工作運還不錯順

bigmouw wrote:
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恕刪)
這點就有很大的解釋..
會舉上面的例子..
是因為前前公司有同事也是因為如此.(按比例原則)
也去勞工局檢舉過..當時回應公司並未違法.(10年前==>現在不知法令是否也如此解釋)
所謂比例原則會違法..
應該是說一年有12個月..看你做到幾月份..只能休幾天才是違法.
...................................
10-20年前的中小企業很少以年度計算.
大部分就是以到職日計算..反正到職日到了就享有一定特休.(6月到職~隔年6月共可休X天)
反而沒聽說過此類問題.
benny1901 wrote:
6月到職到隔年6月..共14天特休(滿5年)
可是一般公司是以12/31為跨年度做結算.
所以1月份到6月份按比例只能休7天..(算是去年度的特休)
拿到新一年的假卡時,大多只會秀出共14天特休.
一般人也認知為新年度一開始就可以休14天特休.
但這14天特休,是包括去年份1-6月,到今年6-12月合併一起計算的特休.
也就是說..1~6月份不管哪時候離職都可休滿7天.
同樣的只要在今年在6月份以後離職,14天都可以請完,就無比例問題.
我自身經歷的公司與週遭朋友所服務的公司絕大部份對於何時進入公司的新進員工的特休都是固定的算法,
因為都是滿一年後有七天特休,
所以怎麼算都是以這七天為基礎,
若去年的三月一號任職,
則今年自1/1起的一整年特休天數即為306/365*7=5.8685,
(306天為自3/1至12/31之天數)
取整數計算為六天,
若是五月一號進來則為245/365*7=4.7
有些公司好一點的就給五天~不然最少也會有四天半的特休。
所以不論是去年的哪一天進公司,
今年度的特休天數其實就已很明確的了,
有差別的是有些公司會規定這隔年的特休要到滿一年後才可以休,
比如說我剛舉這去年3/1到職的例子...可能就要到今年的三月起才可以休這六天,
但不論是一月起就可以休~或是到三月才可以休...這六天就是今年的"擴達"(音譯),
明年的一月一號起...這特休天數就已不受哪個月份哪一天到職的影響了~就是一個完整的七天特休,
第四年起...因為至少都已滿三年...這特休天數10天也是應得的,
就算是第四年的一月份想閃人...這14天也是應該休的,
不會因其他任何理由而可以剝奪,
這是毫無疑問的~~
陸軍憲兵少尉 預官43期 何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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