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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被公司扣薪水....

之前小弟有PO過一篇類似文章
首先 請找公司營利事業登證上所在地的勞工局 才是主管機關
請不要去找勞委會 因為沒有用....

第一先確定您的工作性質與公司行業別適用勞基法(不適用就不用談了...目前除非是承攬關係,接案計酬 不是領月薪所沒有勞健保或勞退的 一般都適用勞基法 請先確定 不適用勞基法以下無效...)

雇主不管任何理由 基本上都不可以扣薪資
即使勞動契約上有註明 還是與勞基法第26條牴觸
因為勞工提供勞力所賺來的錢 是要養活自己 甚至一個家庭
即使因為工作上的缺失導致雇主的損失 仍然不可以預扣薪資做為賠償

您可以提出申訴 要求公司給付
只要您能正名雇主有預扣薪資 經常性給予就算薪資了(每個月都有領到的錢就是)
去勞工局申訴請求協調 協調完了基本上雇主都會乖乖付錢
因為只要確定適用勞基法 又預扣工資事實明確的話
不付錢的雇主 勞工局會先用勞基法處以罰鍰 看欠多少罰多少 最高罰6萬
之後可以以協調不成立之紀錄向法院提出告訴 要求雇主給付...
大致上都可以拿到 只是早晚問題

再者 當然如果真的因為違約或工作上的錯誤導致雇主的損失
雇主還是必須先將薪資給付給勞工 之後可以向勞工求償
上法院提出民事賠償...
當然後來可能還是要賠 但是賠多少就看法院的判決
總之勞基法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及生計 才會這樣設定的

但是如果妳們已經達成協議了 您願意讓雇主扣 那也沒有話講就是....
所以發動權在勞工手上 看勞工要不要要求

當然可能的後果就是勞資關係可能變差 (效應請自行評斷囉)
後續老闆可能會提出民事求償....

通常勞工局出面協調了 雇主大多會先付錢 因為不給就是變成兩倍
一分法院請求要付給勞工 一份要繳給政府....
老闆不會堅持不給的....
事不驚人不稱仙,人不痴狂枉少年, 驀然回首來時路,分別已是若經年
但是若是說
某咖啡店員工再10月打破了五個杯子,
下個月雇主可以從薪資裡面扣除該員工所打破的十個杯子的價錢。
這樣就是合法的扣除工資了。



就小弟認知好像不是這樣
雇主還是得要先將薪資全額給付給勞工
由勞工來決定是否要立即給付或者清償方式
所以還是要先將薪資完整給予勞工
之後再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是不一樣

記得老師上課說法是
以前勞工可能要負擔家中生計
若薪水沒有領到家庭可能會出問題
所以勞基法才會規定 要先全額給付
之後雇主再向員工求償
因為勞基法預設是
勞工可能需要將錢用在其他比這更重要的地方
對於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 勞工必須有完整的支配權

當然如果勞工同意讓雇主扣 那就沒話說了

所以在程序上應該是有差異的...
先扣除後再給勞工 勞工同意當然OK
先把錢給勞工 再請勞工拿出來付
所有權與支配權上是不同的....
小弟的認知是這樣 參考看看

事不驚人不稱仙,人不痴狂枉少年, 驀然回首來時路,分別已是若經年
這樣的扣法當然是有前提的
就是要在工作規則有規定
或是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有事先聲明

這是我忘了該預設的前提
但若是 在這前提不成立的狀況
應該還是要勞資雙方自行協議

另一方面26條預扣工資的定義
我過去上課的印象是,
預先對於沒發生的事扣除工資
而對於已經發生過的事實,
進行扣除工資的做法,則不一定會違反勞基法
因系統忙碌, 儲存文章需要較多時間, 送出文章時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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