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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拿應有的薪水嘛?

謝小昇 wrote:
想說為了能繼續做,只好說我有...(恕刪)



..... 我無言了。
現行勞基法是無試用期規定的
但是如果妳有跟資方簽訂勞動契約上有說到試用期就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不管如何試用期還是要有新資的 如果當初有說到試用期薪水如何
就照你所簽訂的走 如果不想把事情鬧大就算了吧,四天薪水就算了吧
如果真的覺得不爽 那請去申訴該公司吧
小三の目では盲目のスタンプを見て

千年之夢 wrote:
現在什麼時代,上班還規定不能帶手機


這要看是啥性質的工作
我若是沒帶手機是會被老闆唸的...
到底是有帶手機還是沒有

沒有就是沒有,有那麼難說明嗎

當兵時也是一樣

『報告:沒有就是沒有!』
絕不可無中生有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謝小昇 wrote:


不是說什麼取暖拉...(恕刪)


就你的問題來說,不論是否為試用期、實習什麼的,只要有上班,就有薪水可以拿。

不過要注意的是,當初在談這個工作的時候,有沒有簽什麼文件,文件內有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牴觸無效,但部份牴觸,部分無效。所以你要看有沒有其他的地方有沒有什麼問題。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東西。這就是我說的,不知道當初有沒有文件有簽到說你上班不可以用手機。

另外,勞動契約中法令沒有規範的部份,不是不可以,而是依照雙方簽訂的契約而定。這點你也要弄清楚。
樓主是今天離開的嗎?
主管說會給你,應該是會給的吧.
會不會他們三天工資還在核算.
過幾天才給你呢?
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所以你上幾天班,就要給你幾天薪水,看你要不要討而已,魯一點就不怕他不給了
勞動契約的簽訂只要與勞基法有規定的不牴觸
在民法上是成立的 口頭告知只要能舉證也算契約一部份
三天的薪水 如果不是很缺錢 還是找下一個工作比較乾脆
以免為了一點錢勞心勞力
小三の目では盲目のスタンプを見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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