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基法是無試用期規定的但是如果妳有跟資方簽訂勞動契約上有說到試用期就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不管如何試用期還是要有新資的 如果當初有說到試用期薪水如何就照你所簽訂的走 如果不想把事情鬧大就算了吧,四天薪水就算了吧如果真的覺得不爽 那請去申訴該公司吧
謝小昇 wrote:不是說什麼取暖拉...(恕刪) 就你的問題來說,不論是否為試用期、實習什麼的,只要有上班,就有薪水可以拿。不過要注意的是,當初在談這個工作的時候,有沒有簽什麼文件,文件內有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牴觸無效,但部份牴觸,部分無效。所以你要看有沒有其他的地方有沒有什麼問題。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東西。這就是我說的,不知道當初有沒有文件有簽到說你上班不可以用手機。另外,勞動契約中法令沒有規範的部份,不是不可以,而是依照雙方簽訂的契約而定。這點你也要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