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snow wrote:
你才去查清楚吧
責任制可是勞基法有規範的
要全部強制規定 40小時工時
那先把責任制廢了再說
當今的政府敢嗎?...(恕刪)
聽說有種東西叫 GOOGLE 很好用哦!
https://www.goodjob.life/labor-rights/5dwvzQm39CAOQ8u6ucgc0O
你的「責任制」是真的還是假的? —— 勞基法 84-1 條才沒有老闆說的那麼好用
勞基法 84-1 條:
背負著「責任制」的你是否覺得很悲桑?其實你的工作用責任制可能根本不合法!而且、「責任制不能領加班費」?這個誤會可大了~來認識正港的「勞基法第 84-1條」吧!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至於本來就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當然就沒有責不責任制的問題。
如果不確定自己有沒有受勞基法保障,請參考勞動知識小教室 #3 「勞基法保障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