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92 wrote:
2.0 版
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採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的方式。若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工時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
額外給予1又1/3以上 ==> 1+1.34 = 2.34,「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在 2小時以內加班費是 1.34
另給予1又2/3以上 ==> 1+1.67 = 2.67,「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超過 2小時以後的加班費是 1.67
...(恕刪)
不對, 算錯了.
以下才是對的算法, 沒有多+1, 懂了嗎?
額外給予1又1/3以上 ==> 1+0.34 = 1.34,「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在 2小時以內加班費是 0.34/小時
另給予1又2/3以上 ==> 1+0.67 = 1.67,「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超過 2小時以後的加班費是 0.67/小時, 最高可領6小時
周休二日才會是多+1,
額外給予1 ==> 1+1 = 2,「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會多+1.
不然你那個算法,若日薪1000元, 休息日上班8小時不是要給 1000+1000+85*2+83.75*6=2672.5元,
周休二日雙薪2000元都有意見, 要變成比周休二日雙薪還貴, 資方會沒意見嗎? 你是把資方當啥了?
無事閒閒 wrote:
不對, 算錯了.
以下才是對的算法, 沒有多+1, 懂了嗎?
額外給予1又1/3以上 ==> 1+0.34 = 1.34,「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在 2小時以內加班費是 0.34/小時
另給予1又2/3以上 ==> 1+0.67 = 1.67,「1」已經包含在月薪內,所以超過 2小時以後的加班費是 0.67/小時, 最高可領6小時...(恕刪)
好像大部分人中文不是很好,"額外給予1又1/3以上"的額外,就是指除了原本的 1 還要再給 1 又 1/3。
看看吧!Yahoo 新聞
所以現在工商團體不是跳腳說要停止一切協商了嗎? --> Yahoo新聞連結
跳腳的原因應該是本來划算的買賣( 假日加班費每小時 + 1 換 7 天假 ),
變不太划算( 假日加班費每小時 + 1.34 以上 換 7 天假 )?
但修法還是修一半,應該強制周休二日才對,加班要給補休。
還有責任制怎沒人要處理?
還有罰責這麼低,有多少老闆遵守?
外勞跟派遣的問題怎沒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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