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_liu wrote:您舉的例是指勞工權...(恕刪) 其實不是說勞工權益變相受損,實質上修法後總工時是變少了,但昨日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有幾個問題:1.此次修法單週40小時的目的是要減少工時,但卻要砍假來換,與修法理念不合2.勞基本規定總工時變少了,但如多位在園區工作的網友所述,因採責任制,實際工作時間沒減少,但少了七天國定假3.少七天國定假,對於排班工作的勞工,少了七天國定假日出勤薪給加倍的損失4.一例一休非真正週休二日,以餐飲業、服務業及運輸業這些難週休二日的行業,休息日雇主仍會要求員工要加班,雇主加班費的損失會從其他地方補回來,例如漲價或是降低底薪減少獎金等方法總結這次的修法對大部分的人是無感的,一例一休對大部分勞工也沒有實質權益增加,因為7、8成的勞工早就週休二日,也無七天假,無法週休二日的大部分就是上述餐飲業、服務業及運輸業等,真正要照顧勞工應該要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或二例是另外的議題)並保留七天假
簡單說這政策就是向資方靠攏,替資方省了7-1天的加班費用!現今台灣真的每天工作8~8.5小時的正職員工少之又少!能在8小時的幾乎都是計時制!願意照著勞基法走的大概就是科學園區這塊,但是萬惡的責任制又幾乎每天待公司都超過10小時!能報加班嗎?從沒看過...原本的7天國假雖說要上班,但給薪至少是加班的金額!現在砍了7天國假資方直接省了....服務業更慘吧!!月休只能4天的一大堆,有哪位老闆會因為這個而去調整員工的上班時間?別傻了...勞檢局?小編製的行業你敢檢舉?大公司你也敢檢舉?吹口哨制度在美國就徹底失敗,檢舉人從此再也找不到工作(變黑名單)!別講的很好聽有法條不用,檢舉沒獎金也就算了,檢舉後這個人還能留在原公司嗎?之後生活怎辦?況且罰則2~150萬真的太不痛不癢了,假設你薪水3萬搞掉你了不起罰2萬..,換規模大一點的好了員工1000人被罰個150萬對比一整年省下來的加班費還是太便宜了!講有法條不用的多半都沒上過班吧,連軍中檢舉的下場都非常慘,公司也好不到哪去的!!!!!特休....看看就好...多數公司都是沒休完視同自己放棄,而想排特休公司就會出一堆裡由刁難你!特休只是讓資方更容易操作!真不知道這法案照顧的是哪一行業的勞工?可否指點下?給你100搶你700還要沾沾自喜?怎麼看都是對資方的大利多!政府應該是要讓資方對外獲利卻老是讓資方壓榨勞工薪資來增加獲利!!無言[勞工是我心裡最軟的一塊]因為最好利用也最好騙也最好搶!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那麼多人談到一例一...(恕刪) 資方平常就會有養法務人員就讓法務去跟你玩你一個勞工光開調解上法院就要耗掉多少時間金錢到下一間公司上班跟公司請假去開調解去上法院被知道了,勞工還能留著嗎?以上就是我朋友的下場,最後就是放棄不告了當然一堆明明是勞工的 主管 或 人資當資方打手弄走勞工也是一大問題
別再說看的到,吃不到了修正後第38條明訂,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同時第38條增訂,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而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若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增訂若勞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一定要發給工資,刪除原施行細則「應休未休」中的「應休」兩字,等於讓雇主規避原因全部拿掉,確保勞工不會看得到吃不到。勞動部表示,修法通過,勞動部將廢止26年前「勞工特休假若未休完,若非歸責雇主,雇主可不給工資」函釋,明年起,勞工特休假不是休假,就是拿錢。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明定,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是由於「應休」字眼出現可能是勞工不休疑義,勞動部於1990年發布函釋,「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勞基法此次修法,將施行細則規定提升到母法,也將最關鍵的「應休」兩字刪除,也就是只要勞工法定特休假未休,雇主就要發給工資。勞動部將廢止1990年函釋,勞工特休假一定休得到,如果休不完,也沒有是否可歸責雇主的空間,一律要發給工資。(未休工資是 一日+一日 = 兩天)
JGX wrote:感謝你關心我的健康...(恕刪) 謝謝回覆。既然都合法又不危害健康,但您的權益又被損害。換句話說,這次的修法反而使某些企業受益嗎?那我大慨了解了,因為以前雙週84小時時就是責任制,所以工時對您而言不是重點對吧!難怪一些大企業出來說七天假照放。(真相揭曉?)那靜觀其變吧!勞團的理念我不反對,不過我覺得作法和行為就值得懷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