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椋 wrote:
我知道例假跟休息日...(恕刪)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您指的應該是 四十條
但我是資方的話
可以很容易的用 "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 叫你 乖乖的來公司值班 或是 加班
現在 非常非常多的公司 都是用 這條 叫你假日禮拜天 來加班的
但是 雇主確不會強迫你 在平常日 選一天 休假 (除非你自己提 加班換休)
所以 您的問題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