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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搭一例一休獲85%民眾贊成政院拍板修法方向

BL06 wrote:
如果休息日加班最多上1小時可領6小時時薪還滿吸引人的
可惜沒看到完整說明...


如果休息日加班上1小時和上6小時要發相同的加班薪水,換成你是老闆會怎麼做?
目前政院版的加班費確實是還滿不錯, 2.33/2.67, 不足四/八/十二小時算四/八/十二小時, 資方確實會因此感到肉痛, 而目前這個也是資方不能接受的! 之前的1.33/1.67換算下來, 只要多出千元上下就能叫勞工放棄休假日出勤, 也因「休假日」出勤無須補償休假!
反觀, 若周休二日皆為「例假日」也就是勞方要求的周休二例, 例假日因天災或突發狀況需要求勞工上班時, 必須給予加倍薪資, 另外還需要擇日補償假日!

所以, 想要加班的勞工還是可以支持周休二例阿! 而且周休二例更好, 能拿到加倍薪資同時又有補休! 為什麼執意要那個只有加倍薪資的一例一休呢?

但是一句話, 現在所謂的責任制包山包海, 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的公司少之又少, 資方有各種手段可要求勞工加班(考績, 評等...), 而法規中未給付加班費的罰款才2-30萬, 最近的一條鴻海例子來講, 數十名工程師周六「被自願」加班而鴻海企業只被罰了2萬!! 變相獎勵大型企業以及擁有大量勞工的企業壓榨勞工! 畢竟壓榨勞工加班的罰款遠低於須給付的加班費! 雖然, 目前勞基法另有規定可依未給付金額裁罰, 但至今尚無使用此法條開罰的案例, 所以資方根本不怕!

賺加班費這件事在大多企業中根本沒這回事, 所以一例一休實施後可以預見的就是更嚴峻的勞工工時以及更惡劣的生活品質! 而七天假不管在哪個版本的修法後都會消失, 那為什麼不支持真正對勞工有利的周休二例呢?


aoc987 wrote:
如果休息日加班上1...(恕刪)


所以才要問啊!!!

現在電視在討論,可惜只有例子沒有算法(他說算法複雜)

例時薪150,現行周六上班一日應該約1200

改後可以領3600,如果真是這樣,我很支持啊!!!

怎麼會是隨便給呢?我也知目前回勤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只適用高層,基層是會要你上滿4小時的!!!!

我當然希望最好是周休兩例,薪資再提高,7天也保留!

但是目前薪資未提高狀況下,周休兩例確實會讓一些人少掉加班機會吧!!!
gn26751380 wrote:
目前政院版的加班費...(恕刪)


因為您貼的這個啊!!!

『例假日因天災或突發狀況需要求勞工上班時, 必須給予加倍薪資, 另外還需要擇日補償假日! 』

要加倍給薪再補休,但是看的到吃不到???

不是嚴訂天災或突發狀況才能要求上班嗎?

就像您不理解我,我也不理解您,

應該想休完整兩天絕不加班的,就支持兩例

想加班少休一點的應該支持一休一例啊?

●如果一休一例,然後同意權在勞工,

要賺加班費的就賺,不想賺的就不同意

●如果兩例,就是大家除了天災或緊急狀況外,都是休完整兩天
加班只能一到五最多46小時!沒的選
【也沒有您說的想賺加班費】


有錯請指正!
BL06 wrote:
要賺加班費的就賺,不想賺的就不同意


...........................
不想賺的就不同意加班!!

不是嚴訂天災或突發狀況才能要求上班嗎?

真的嗎?

你當老闆是幼稚園園長?

你還沒回答問題,7天假怎麼不見了.....
BL06 wrote:
因為您貼的這個啊!...(恕刪)



勞工經濟壓力大,確實需要多一份收入,來滿足生活所需


我傾向支持回復二例,原因在於例假加班,除了雙倍津貼,還多了一個補休


以目前勞動部,所提一休加班費,低於例假,所給付的實際收入,我是反對的

二例給想多賺一點錢的勞工,確實造成困擾,我覺得應該修改,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文字內容

就可以解決,勞工例假想加班的問題


可預期的是,勞工假7天,大概也是不保了...........



chinnaut wrote:
............(恕刪)
想要兩個例假日都來
那叫兩休息日,不是兩例假日

小椋 wrote:
隨便舉個例子給你
單週40小時 勞方同意單週最多 48小時

如果是二例假日
那無疑就是
8 * 5 =40 加上一些加班
落實週休二日

如果是一例一休
就可以被調整成
6.5 *6 = 39 在加上一些加班
舉例:
八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小時 三點半以後開始算加班

對不起 讓你先簽生死狀(請同意 休息日加班)
然後 你還是 以後乖乖的每週上班六天!!

若您是勞方 請問您要選二例 還是 一例一休?
對了 再專業一點的資方 可以玩以下手段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每兩小時休息半小時
但是 請你先簽生死狀 休息時間 若非主管同意 不得出廠區 (或只能在位置上休息)
且不算你工時!!

舉例:
八點上班 ~ 十點 休息半小時 (不算工時)
十點半 ~ 十一點半 午休一小時 (不算工時)
十二點半 ~ 十四點半 休息半小時 (不算工時)
十五點 ~ 十六點半 下班時間 之後算加班

所以 你一天 其實 待在公司 8點 到 16點半
但 有效工時 只有 6.5小時

然後 6.5 x 6天 = 39小時 符合勞基法規定 單週 40小時
若你是接case的上班族 (如工程師、銷售...等) 請問 你事情沒做完 休息時間 你敢休息?

所以 資方 請支持 "一例一休"!!
這樣 才有 合法的 每周只 "例"休一日


louis925 wrote:
想要兩個例假日都來...(恕刪)




我知道例假跟休息日不同

但對於想多賺些錢的勞工,例假在勞基法三十六條內文,很難讓勞工去加班

只好看看能不能在,勞基法三十六條裡,經過某些文字修正,讓想加班的勞工,去找到機會

多賺取一些生活所需,目前很多勞工,在假日找兼職,確實有勞工在經濟上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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