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06 wrote:
您說的都沒錯,但也...
●一例一休可以拿加班費,二例則是不能主動加班
是目前現況,除非相關法條一併修改,但好少人討論這一塊!
奇怪的是...看起來很多人都不曉得二例是不能加班(天災,緊急...詳前大網友提供法條)
....
恕刪)
你看的節目只說片面的, 弄到你傻了算不清楚錢了吧?
那來周休二日是不能加班?!!
原來要的是周休二日要休假,就是一般周休二日的定義而已,若是顧主需要有人來上班就要給雙薪, x2
一例一休, 是原來的周休二日變成一例一休, 一例上班一樣給雙薪, 另一休不用變成打折4折到7折的薪水, 改x1.33 ~1.66.
就是勞工有一個假日被勞動部打折拿去給資方任意使用, 其實勞工沒有多拿加班費是被扣薪水, 還要被強迫上班.
這樣你懂了嗎?
BL06 wrote:
謝謝指教!
但何必管綠還是藍?請問是否講得有道理不就好了???
7天假那個是另一個問題了,我也希望能保留7天假!!!
.................................................
喔 喔 不對吧!!!
7天假不是另一個問題,這個條例一旦通過,就沒了,
我前面講過若是要對勞工好,
怎麼不直接調基本薪?
怎麼不直接調加班費?
講白點,就是為了要取消這7天假,才會搞出這麼個奇怪的法條,懂嗎!!
法條是煙霧彈!!!
法條是煙霧彈!!!
法條是煙霧彈!!!
另外告訴你,在一面倒的政論節目中,你想得到什麼正確訊息?
parislike8 wrote:
既是草案,自然就還...(恕刪)
非常感謝您!那討論串就不用看了,跟這裡差不多...
關於草案修正文裡:
『四、為落實週休二日,但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僅一日屬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時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不就是推一例一休的原因嗎?
好像看不到新法對『休息日』的定義解釋?也沒看到今天新聞講的
休息日加班費,最多上1小時可領6小時薪資的部分?
還有休息日待命說是哪來的???休息日主動權在勞?在資?也沒看到...
(現行法令休假日出勤須勞工同意)
另外每個勞工本來就有不同想法,
就像有人主張就是要周休二日,周休別想要他加班...
有人覺得寧願一到四每天加班2小時,也不要多上一天班
可也有人就是不想上班超過8小時,寧願多上一天的
所以我說沒差的意思就是我沒差啊?(現在不也這樣?)沒說別人沒差
如果休息日加班最多上1小時可領6小時時薪還滿吸引人的
可惜沒看到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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